武汉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条款资金管理办法:每年支持一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0c966c163f083a7796e379750e7c0c12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有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数据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有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数据局

2026年10月15日

《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有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系列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6〕6号)中《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力武汉全国数智经济一线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依据武政规〔2026〕6号中《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武汉市数据局(以下简称市数据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不在处罚有效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包含企、事业单位)。被“信用中国”网站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市数据局、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数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数据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等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资金管理要求,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开展项目资金拨付、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实企业情况、项目初审、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等资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包括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核查,按照支持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平公正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数据局沟通,并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励标准

每年支持一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项目。对数据质量较高,可支撑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垂类应用或者智能体研发的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兼具科技研发和技术产业化攻关属性。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承担单位为获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系统性、创造性活动,最终输出可验证的技术成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核算口径参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及有关规定执行。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支出、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日常经营与行政支出、外购成品数据集的经营采购成本、非研发用途的房租业务招待、已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同一支出。奖补基数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项审计审定数为准。

(二)支持条件

1.项目需体现数据规划、采集、预处理、标注和模型验证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用能力。高质量数据集在任务专项范畴内具备内容优质、应用规模较大、实效价值突出等属性,数据安全合规,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不存在隐私泄露等安全风险。

2.项目产出高质量数据集应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显著提升模型性能。同时,应具有成熟的应用场景,具备良好的可推广性、行业带动作用和社会经济价值,更好赋能武汉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单位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信用中国”信用记录。

2.数据服务与应用成效证明(如采购合同、用户应用证明、应用案例、成果报告)、与数据集建设相关的技术成果与创新水平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制定文件、论文检索报告、竞赛成果证明等)。

3.数据集建设报告(含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投资构成、研发投入明细及其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实施周期、项目团队等)、建设投入证明材料(含自筹资金证明等)。

4.其他有助于证明项目质量的材料(如项目人员资质、成果鉴定、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申报与审核的相关流程。

(一)征集意向

市数据局公开征集项目建设意向,制定征集通知,明确截止时间、征集要件、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二)征集项目

围绕武汉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需要,在征集到的项目建设意向相关材料基础上,市数据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拟定一批促进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以推进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经集体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项目。

(三)申报受理

区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征集通知相关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项目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数据局。

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四)遴选承担单位

市数据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方案可行性、先进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综合参考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对适合承担专项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形成专项建设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高质量数据集专项建设过程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周期由市数据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立项后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市数据局、区数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数据局可以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项目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实施期限等进行调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数据局提交书面变更说明:

1.承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

2.建设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考核指标实现的;

3.项目投资总额不变,研发费用调整不超过20%的。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市数据局同意:

1.项目法人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的;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或主要考核指标需要调整的;

4.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2个月的(含2个月);

5.项目投资总额调减的,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变,研发费用调整超过20%(含20%)的;

6.其他重要变更情况。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不得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项目延期超过2个月的,视为项目终止,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三)项目验收

执行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数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数据局开展项目验收。市数据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拟通过验收的项目清单和资金拨付计划,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市数据局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验收期间,市数据局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或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四)项目撤销

项目因故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或出现其他确需终止情形的,市数据局可决定撤销该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自觉接受市、区数据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应按照市数据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第三方审计机构应重点核查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的分摊依据、数据采集和数据采购支出的研发必要性。

第十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兑现资金,并于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级人工智能支持政策资格,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因工作失误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近3年不得参与市级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奖励补助条件或本市其他支持政策的,除特别说明可叠加享受的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8日。后续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要求进行优化调整。2025年10月23日公布的《〈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武数据规〔2025〕1号)同时废止。

END
来源:武汉市数据局
www.smartcity.team
【数字科技专题研究】社群
同行深度交流,专注智慧城市与数字科技行业研究、资料沉淀。
持续更新最新行业白皮书、产业研究、政策动态与落地解决方案,帮助行业从业者高效积累知识、共享经验。
海量精华内容持续迭代,提供前沿视野,对接行业人才,开展案例共创与资源互通,共建高质量行业交流氛围。
点击查看>> https://t.zsxq.com/zGWUg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