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福建厦门市、四川成都市、山东德州市陵城区、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庆市武隆区、四川省成都市等六个地区,通过当地国有企业违法违规操作新增隐性债务1410亿元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已进入关键的高潮阶段。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 “一边化解存量债务、一边新增隐性债务” 的不良现象,财政部正不断加大隐性债务曝光力度与频次,旨在通过强有力的警示作用,严禁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违法新增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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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该《通报》明确披露,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庆市武隆区、四川省成都市等六个地区,存在通过当地国有企业违法违规操作新增隐性债务的行为,六地合计新增隐性债务规模高达 1410.14 亿元,相关责任领导干部已受到严肃问责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财政部在今年 4 月披露 6 起地方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之后,年内第二次公开曝光此类案例,这种短期内连续曝光的情况并不常见。
此前2025年4月份曝光的6起典型案例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通过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6.88亿元;吉林省四平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85亿元;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通过国有企业垫付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通过所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青海省海东市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政府隐性债务16.45亿元。
进一步分析此次曝光的案例可见,其呈现出显著特点:涉及地方的总体层级更高,且隐性债务资金规模更大,其中厦门和成都两地的新增隐性债务规模均突破 600 亿元,尤为引人注目。
从新增隐性债务的具体手法来看,这六个地区存在共性,均是借助当地国有企业进行违规融资,以此实现隐性债务的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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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年8月1日 来源: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问责。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其中六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2023年3月,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贷款5.2亿元,用于2023年沈阳市辽中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沈阳市辽中区政府承诺用该项目粮食产能指标交易资金偿还贷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辽中区常务副区长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副区长郝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中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山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宁近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时任辽中区区长卜某某本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其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福建省厦门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等,新增隐性债务683.96亿元。2020年7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7个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578.9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78.97亿元。2020年11月以来,按照原厦门市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片区指挥部(现厦门市同翔高新城片区指挥部)相关会议要求,厦门火炬同翔高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同翔高新城产城融合城市更新核心区一期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4.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4亿元。2019年10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建设32个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100.5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00.59亿元。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主任、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德州市陵城区政府于2023年6月批复同意由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融资代建”的方式,实施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11.4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6月,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贷款资金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马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陵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03.85亿元。2020年5月以来,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武汉光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垫资建设16个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企业垫付建设资金83.21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3.21亿元。2021年6月,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光谷科学岛(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期满后回购社会资本方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底,项目公司垫付该区域内25个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20.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64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汪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副主任冯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局长谢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汪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重庆市武隆区通过向国有企业借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2022年12月,原武隆区仙女山(白马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现武隆区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隆仙管委会)同意向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拨白马山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1.6亿元。同时,武隆仙管委会向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6亿元并转入武隆仙管委会在武隆区财政局开立的代管账户,武隆仙管委会随即将前述代管账户中的借款资金1.6亿元拨至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隆区副区长、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刘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委员、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六、四川省成都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垫资建设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以及代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新增隐性债务614.08亿元。2020年6月以来,成都华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下属成华区、武侯区、温江区、锦江区、金堂县、彭州市、青羊区、金牛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邛崃市、崇州市等13个区(市、县)垫资支付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371.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71.64亿元。2018年10月以来,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简阳市、金堂县的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垫资,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160.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0.7亿元。2020年10月以来,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国有企业,按照相关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要求等,代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彭州市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81.7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1.74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成都市副市长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3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王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区长蒲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余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邓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马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成华区财政局局长余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区长周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金牛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财政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侯区区长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常务副区长郭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侯区副区长丁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财政局局长甘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区长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周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杨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简阳市市长苏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简阳市副市长雷某责令检查;对时任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朱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青羊区区长蒋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青羊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新津区区长钟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新津区副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市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副市长赵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彭州市市长陈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毛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县长古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市长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副区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区长马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副区长鄢某某给予批评教育;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冉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以上六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求的有力举措。各地方各单位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理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以上通报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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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年4月18日  来源:监督评价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隐性债务问题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问责。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现将近年来查处的六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通过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6.88亿元。2019年7月,依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海拉尔区政府与内蒙古撷英绿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主场馆周边绿化工程和城区道路路灯杆通信基站建设运营2个独立的项目,违规捆绑包装为1个不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并于2020年7月完成建设,截至核查日未产生经营收入,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全生命周期支出责任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96亿元;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原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现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7.01亿元,用于支付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等,截至2021年8月末,扣除已偿还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2亿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拉尔区副区长王某某给予诫勉;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杨某某因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判刑,对其不再追责;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萨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吉林省四平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85亿元。2016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以财政资金偿还四平市紫气大路跨铁路立交桥、四平市东丰路(仁兴街—一经街)上跨铁路立交桥、吉林省2013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贷款。2021年上半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偿还该项目贷款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11亿元。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通过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74亿元。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四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四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科科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2019年至2021年12月,经佳木斯市政府授权,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TOT、BOO、BOT模式实施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等3个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丛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佳木斯市副市长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通过国有企业垫付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2021年4月,杞县五里河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五里河文化广场项目的融资、投资、招投标事宜。该项目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占地46.91亩,计划投资1701.97万元。截至2022年底,应支付施工方953.1万元,由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等方式筹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杞县政协副主席、五里河金三角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粟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党委书记马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镇长郭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耿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通过所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2014年3月,富民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议定,由县属国有企业原富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黎阳大厦。2020年5月项目建成后,富民县30家行政事业单位入驻黎阳大厦办公。黎阳大厦总投资共计1.89亿元,截至2022年底,富民县政府支付0.2亿元,企业垫付资金1.6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县长周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县长王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杨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青海省海东市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政府隐性债务16.45亿元。2019年12月和2020年8月,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海东市政府出具的给予其每年10亿元财政补贴文件,安排子公司海东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东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东市分行共计贷款18亿元,用于乐都区碾伯镇农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两笔贷款提款16.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45亿元。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海东市副市长白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妥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审计部部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

  以上六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求的有力举措。各地方各单位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防止前清后欠,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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