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挂牌成立。国家数据局的正式成立迈出了国家数据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一步,彰显了国家对数据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属性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发展迈入统筹推进的新阶段,开启全面加速的新征程。但同时,针对新部门的发展定位,以及如何处理好与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等其他部门、以及地方大数据组织的职责边界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挑战。
国家数据局的主要职责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明确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2、将中央网信办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
3、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上述职能具体体现在《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年2月27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数据二十条》”)中,更具体一些体现在《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中,具体制度性规则(而非概念性或者原则性的方向规定)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法》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和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包括如下三项:
(1)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法》第19条规定了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11],第33条特别强调了数据交易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2]。《数据二十条》将数据基础制度分为产权制度、流通和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治理制度四项,就流通和交易制度而言,国家数据局将从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四个方面对流通和交易制度进行构建。
(2)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了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13],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和对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治理和利用的起始,《数据二十条》也强调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把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
(3)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
《数据安全法》第5章(第37条至第43条)专章规定了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41条规定了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14],第42条规定了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15]。实际上,发改委直属联系单位国家信息中心[16],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17],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18]已经给发改委提供了整合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网络基础。
国家数据局与中央网信办的职责关系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信委”)是党中央16个组成部门之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合署办公,但国家数据局的组建并不涉及网信办的职能改变,《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也强调“在保持数据安全、行业数据监管、信息化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等现行工作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组建国家数据局。
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统筹协调”法定职能不受影响,国家数据局成立后,“把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有关职责相对集中”,国家层面数据治理中的“安全”问题归网信办,“发展”归发改委(国家数据局)。
国家数据局和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关系
在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发改委管理的国家数据局之前,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设立大数据管理部门,对数据利用进行管理。
这些大数据管理部门名称不一(例如北京和上海都称为大数据中心,重庆称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但名字中间都有“大数据”),隶属机构和级别从正处到正厅均有(例如浙江省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直接隶属于省人民政府为正厅级,而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隶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正处级),还有一半以上的省没有大数据管理部门。
国家数据局从中央层面和地方政府对数据的管理职责有待厘清。
省级大数据局是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许多省份的“自选动作”,对完善地方政府数据治理体系意义重大。研究发现,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多突出大数据发展和管理职能,主要有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挂牌机构三类,职能配置整合了大数据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权,总体上呈现出相对集中大数据管理职能和从侧重行业管理、政务管理转向大数据综合治理的大趋势。
当前,省级大数据局运行中仍存在机构性质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职能配置不科学等挑战。优化地方大数据机构职能体系,亟需明确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的内涵外延,合理划分大数据局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数字政府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政府设立大数据管理局是机构与行政体制改革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动向。从宏观层面看,设立大数据局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网络强国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履职能力的重要举措。在中观层面,大数据局整合原分散于地方发改、经信等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能,为构建统一高效的地方政府数据治理体系探索了有益经验。
具体而言,大数据局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当前政府大数据治理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问题,有效提升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截至2018年,全国副省级城市及以下市县建立了近百个名称各异的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中心等机构,广东、贵州、浙江等省份组建了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
省级大数据局在国家数字治理的宏观架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对完善地方政府数据治理体系意义重大。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各地组建省级大数据局提供了难得机遇。本轮机构改革提出,在确保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重庆、广东、浙江、贵州、山东、广西、吉林、福建、安徽、河南等地在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设立了专责大数据管理的行政机构。这些省级大数据局在省域内发挥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作用,有利于建立起标准统一、上下协同、运行高效的数字治理组织体系,加快建设集约化、一体化的数字政府。此外,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模式将对后续开展的市县机构改革起示范作用,促进省域内各级大数据局优化机构、调整职能,健全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
以各地公布的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为线索,分析11个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情况,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机构职能体系提出优化建议。
中国地方大数据管理机构的数量
截至2019年6月,我国省级、地级地方政府已基本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共有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省级大数据管理机构,占比58%,它们分别是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和海南。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单位中共有208个地区设有大数据管理机构,占比62.5%。中国的22个省会城市、4个自治区首府(拉萨除外)以及5个非省会副省级城市,共计31个行政单位设立了大数据管理机构。
中国四大经济区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设置数量情况:
第八次机构改革前后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第八次机构改革前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能特征
第八次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能特征
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梳理31个省、市、自治区公布的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公开报道,北京市和西藏自治区未公开机构改革方案,媒体报道披露了机构改革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可从机构名称、机构类型与规格、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等方面管窥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职能定位。
(一)机构名称:突出大数据发展和管理职能,有的省份合并设立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除山东直接冠名“大数据局”外,其他省份的机构名称多为“大数据管理局”或“大数据发展局”。这意味着对于多数地方政府而言,加强大数据领域行政管理职能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是设置机构的主要目的。重庆市设立“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将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和管理这三项核心职能直接写入机构名称。福建在政府机构序列设立数字福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对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挂大数据局牌子,有利于打通大数据管理的决策执行链条。
一些省份因地制宜地将大数据与政务服务机构合并设立,如吉林组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安徽组建数据资源管理局加挂政务服务管理局牌子,广东组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合并设立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则这是在地方党政机构限额条件下的一种务实选择,通过设置一个机构履行两方面的新职能;另外,考虑到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合并设立机构的两大职能业务关联较为紧密。
(二)机构类型: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挂牌机构三类并存
本轮机构改革中设置的省级大数据局均列入政府机构序列,根据机构类型和规格可分为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挂牌机构三类。
⒈省政府直属机构
吉林、安徽、山东、广西、重庆、贵州六省(市)将大数据局设置为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为了管理某项专门或特定的事务而设置的一类机构,通常承担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规格一般为正厅级。在本轮机构改革中,没有省份将大数据设置为政府组成部门。这是因为政府组成部门是指履行政府基本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置的机构,省级政府组成部门要与国务院组成部门严格对应。一个新兴的大数据管理职能部门,能够在机构改革中独立跻身直属机构已然不易。作为直属机构的大数据局在省级机构中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职责分工,对全省大数据领域各项工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部门。
⒉部门管理机构
浙江、福建、广东、河南四省将大数据局设置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指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某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浙江、广东、河南三省大数据局均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福建省大数据局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
部门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主要有三点区别:
一是机构规格。部门管理机构通常比其主管部门低半级,浙江等四省大数据局机构规格均为副厅级。
二是管理权限。直属机构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和向同级有关部门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对下级业务部门可以单独行文,但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原则上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调研发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部门管理的大数据局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不需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是请示报告方式。省以下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工作,确需请示党委、政府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呈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的,需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部门管理机构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职能履行和业务开展具有相对独立性。部门管理机构纳入党政机构限额管理,单独核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具有一级独立预算权。主管部门主要通过行政首长召开会议等形式,对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
在机构改革中将省级大数据局设置为部门管理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专业化治理与统筹协同治理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日益凸显,需要由一个专门行政机构履行职能;另一方面,大数据治理牵涉面广,又需要由具有统筹协调职能的强势部门加强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
出于对机构专业性和统筹性的双重考虑,由省政府办公厅或发改委等综合部门管理大数据局成为一种可行选择。但是,鉴于此前多轮机构改革经验与教训,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类矛盾问题,大数据局作为部门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充分履行职能仍值得进一步观察。
3. 挂牌机构
北京市在市政府组成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在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挂牌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在实体机构挂牌的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是一级预算单位。挂牌机构原则上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实体机构名义或以实体机构与挂牌机构联合发文。
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省以下市县级政府多将大数据局设置为挂牌机构。相对于实体机构,挂牌机构的职能具有从属性。根据机构编制法规要求,挂牌机构在实践中不得实体化运作。以经济和信息化局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为例,大数据管理是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的部门职责之一,通常由经济和信息化局某些内设处室承担具体工作,有需要时对外以大数据管理局名义开展工作。
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加挂了三块牌子,分别为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经信局内设处室中的智慧城市建设处加挂大数据应用处牌子,实际承担推动大数据应用、电子政务考核、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联通和共享等职责。
4.地位、独立性和协调能力:三类机构设置的比较
在机构性质和地位方面,目前我国省级大数据局总体上处于省级党政机构序列的末端(参见表1)。大数据局的机构性质直接反映出同级党委政府对大数据相关事务的重视程度,相比而言在机构序列中直属机构地位较高,部门管理机构次之,挂牌机构最末。在机构独立性方面,直属机构大数据局拥有最为完整独立的管理权限,部门管理机构的重大政策要事先向主管部门汇报,机构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挂牌机构基本上不具有日常管理的自主决定权。
在统筹协调方面,由省政府办公厅或发改委管理的大数据局优势较为明显,前提是能够处理好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直属机构对其他省级部门具备一定的统筹协调能力,需要在职能配置上加以明确;挂牌机构一般不具备统筹协调能力,其职能履行尚需要处理好实体机构内设处室之间的关系。
(三)职能配置:整合大数据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权
本轮机构改革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新组建的省级大数据局整合了原本分散于省级发改委、经信(委)厅、省政府办公厅等机构的多项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以省政府直属机构大数据局为例,可从行政管理过程视角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管理权三个维度梳理其主要职责。
⒈决策权:制定大数据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加强省内统筹协调
决策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核心职能,包括制定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加强省内统筹协调等职责。首先,省级大数据局负责拟定全省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其次,大数据局负责制定全省大数据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大数据和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及方向、具体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等方面的建议。第三,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大数据资源开发管理使用,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等工作。
⒉执行权:大数据资源管理、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执行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关键职能,包括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资源管理和推广应用等职责。
一是负责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利用,统筹大数据中心、政务云、政务网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二是负责大数据和信息化产业促进,支持和引导大数据、信息化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应用,推动数字经济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三是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推进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四是组织实施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数字政府等项目,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大数据项目应用落地。
⒊监督管理权:大数据市场监管与政务监督
监督管理权是省级大数据局的基础职能,根据管理对象不同,主要可分为针对企业和政府两类。第一类是对大数据和信息化行业及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软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第二类是加强大数据局对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的业务指导,依据授权对省级部门及市县政府大数据建设管理使用状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有效提升省市县协同联动发展水平。
省级大数据局的发展趋势与面临的主要挑战
省级大数据局是机构改革的新生事物,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既有一定共性规律也存在较大差异性,在职能履行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总结国内此前各地大数据局运行规律,现阶段省级大数据局呈现出两大主要发展趋势。
(一)“一对多”:大数据管理职能相对集中,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
长期以来,我国中央政府层面互联网和信息化职能相对分散,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根据职责分工各承担部分管理职能。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格局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容易造成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现象。在此前“上下一般粗”的机构设置模式下,地方政府根据中央部委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对应设置地方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异构特征,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大数据和信息化政策执行、市场监管和项目应用等操作性事务,迫切需要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政策、资金和资源形成管理合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市县率先探索设立大数据局整合分散于多部门的职责,由大数据局向上对接多个上级部门。
省级大数据局在省级层面相对集中大数据管理职能,向上对接发改委、工信部、国务院办公厅等多个部门,向下指导监督市县大数据局职能履行,构建起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体制机制,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
在省以下相对集中大数据管理职能有利于统筹调配资源,减少多头管理和职责分散交叉,充分发挥数字化政府转型的整体效应。特别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性理念要求由一个超越原有部门利益格局的行政机构发挥牵头作用,省级大数据局能够以集约化、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投资,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数字政府业务体系。
(二)由单一到综合:大数据局职能配置重点从侧重行业管理、政务管理转变为大数据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省级大数据局职能配置仍有较大差异,机构类型和设置方式直接影响大数据局的职责范围。在经济和信息化局挂牌的大数据局由于其职能从属性,通常侧重于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
合并设立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常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大数据管理方面侧重于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等政务管理职能,其职责中一般不包括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职能。此外,由省政府办公厅和发改委管理的大数据局也主要偏重于政务管理职能。
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的大数据局一般兼具行业管理和政务管理双重职能,在机构职能方面逐渐从大数据专项管理机构向大数据综合管理机构转型。此类大数据局职能配置呈现出四个“全”特征。
一是对象全覆盖。管理服务对象既包括大数据和信息化企业,也涵盖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以及涉及大数据采集、储存、管理和使用的自然人等社会主体。
二是业务全流程。承担大数据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具体行使大数据相关行政规划、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权力事项。
三是资源全配套。统筹法规政策、财政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各类配套资源。
四是应用全打通。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多管齐下、互联互通。
当然,大数据综合管理机构正在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究竟大数据局的职能配置应当综合到何种程度,仍需在实践中检验。
省级大数据局面临的主要挑战
1.大数据局机构性质不明确
上文重点分析的省级大数据局是机构改革后明确列入省级党政机构序列的行政机构,实际上全国还有一些省份将大数据局设置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管理局在本轮机构改革后仍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这些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的大数据局多由省信息中心、大数据中心组建而成,但在实际运行中履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主业主责是公益服务,出于机构编制限额考虑由事业单位额外承担行政职能,容易造成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本轮地方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大部分省份全面清理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轮机构改革后,全国共设立11个省级大数据局行政机构,尚有超过一半的省份由其他主管部门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履行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应当承认,目前大数据局履行的职能中究竟有哪些必须由行政机构承担,哪些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⒉大数据局职能定位不清晰
分析11家省级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可以发现一些省份对大数据局的职能定位不够清晰。例如,大数据局究竟应当是一个专项职能部门还是综合职能部门?不论是直属机构还是部门管理机构,单独设立大数据局的初衷就是要解决大数据管理职责交叉分散问题,让这一机构在省政府机构序列中承担专项职能部门责任。
与此同时,一些省级政府直属机构大数据局还承担了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等原本由发改委、办公厅等综合职能部门履行的职责。
即使“三定”规定赋予了大数据局统筹协调职能,但是排序偏后的直属机构能否协调发改、财政、工信等排序靠前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可供参考的一个例子是,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整合国务院办公厅原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后,就出现了综合协调力度反倒不如以前的情况。
3.大数据局职能配置不科学
机构职能配置主要由“三定”规定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定,目前绝大部分新设立的省级大数据局已出台“三定”规定,但权责清单尚在编制过程中。经初步调研和梳理,省级大数据局职能配置还存在一些不够科学、不尽合理之处。在职责分工方面,省级大数据局与网信办、工信部门在统筹信息化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指导信息安全等方面职能划分不够明确。
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省市两级网信机构主要职能要与中央网信办基本对应,统筹信息化工作职能实际上由网信部门负责。单独组建大数据局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一般仍然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管理等职责。
实际上,大数据局承担的产业促进政策的管理服务对象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多有重合。再以制定大数据(信息)安全监管的法规、标准体系为例,由于信息安全既涉及硬件也涉及软件,职责分散于网信、公安、大数据、工信等多个部门。网络安全执法更是存在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且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
另一方面,新设立的大数据局对外行业管理职权并不完整,大部分大数据局基本没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处罚事项,是典型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和执法职能相分离的行政机构。一旦大数据局与相关部门无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务协作机制,那么很容易出现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现象。一些政务数据管理局只有对政府机构的内部审批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
优化地方大数据机构职能体系的建议
省级大数据局是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新生事物,是地方政府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的重要探索。为解决大数据局在地方机构职能体系中面临的障碍和瓶颈,不断优化大数据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当前亟需重点处理好四对关系。
(一)处理好政事关系,科学界定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加快推进政事分开
本轮机构改革后,省以下大数据局在机构性质上既有行政机构也有事业单位。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根除“事业局”的具体要求,当前迫切需要科学界定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非此不足以论证将大数据局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合法性。
从行政法原理分析,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包括制定大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权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概言之,涉及大数据管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均应由行政机构作出。此外,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的数据聚通用和基础性、保障性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应被视为大数据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应当全面清理由大数据中心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机构改革精神因地制宜设立大数据局行政机构或将相关行政职能划归其他主管部门行使。已设置省以下大数据局的地方应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剥离行政机构的大数据运营维护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企业具体承担大数据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互联网企业的专业技术和渠道服务优势,构建政企合作、多元主体共建共享共治的大数据治理生态体系。
(二)处理好党政关系,理顺和优化地方网信办与大数据局的职责关系
加强和优化党对网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在中央层面,由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职能分散于多个国务院机构,中央网信办成立以来有效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承担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本轮机构改革设立省级大数据局的地方要重视理顺和优化地方网信办与大数据局的职责关系,减少重复决策、多头管理,促进党政机构职能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
具体而言,一要明确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区别与联系。议事协调机构对相关领域重大工作发挥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作用,其办事机构的职能要紧紧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行使,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政府职能部门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某一方面工作事务,并相对独立行使管理权的机构。
因此,网信办应重点提升领导力,大数据局应重点提升执行力。综合考虑机构属性和省级大数据局在政府机构序列中的排序,统筹协调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职责应由省级网信办承担更为合适。大数据局承担配合网信办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跨行业、跨部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的职责。
二要把握好省以下不同层级党政机构的职责关系。省级党政机构承担全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职能,市县党政机构主要是落实中央和省级决策部署,越往基层越应当注重提升执行力。由于机构限额层层递减,许多市县党委机构中不单设网信办,而是将网信办设在宣传部门。根据基层事务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一些市县将网信办承担的统筹推进信息化职责划转到大数据局也不失为可行之策。
此外,根据十九大报告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市县网信部门和大数据管理局可以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党政机构力量和资源,发挥统筹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管理应用的综合效益。
(三)处理好左右关系,明确大数据局与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本轮机构改革提出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改革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根据管理服务对象可以将大数据管理涉及的“一类事情”“一件事情”分为行业管理和政务管理两大类。对大数据局而言,要重点明确与工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与发改委、政府办公厅的政务管理职责分工。
已设置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的大数据局,应逐步划转大数据地方立法起草、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大数据和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及方向建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等职责,提升综合管理协调能力。设置为部门管理机构的大数据局,要在确保职能相对独立完整的前提下与主管部门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业务流程,完善宏观、中观和微观管理决策分工,既要更好地发挥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能力,也要充分履行部门管理机构的专业职责使命。设置为挂牌机构的大数据局,要准确把握、完整履行挂牌机构的职责权限,在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框架内履行机构职能。
随着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大数据局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流程顺畅的公务协作机制。由于机构改革多采取由易到难分步骤进行的渐进改革策略,一些地方大数据管理领域可能出现了行政审批、日常监督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辅助职能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的现象。为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和职责推诿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业务全流程的跨部门衔接协同。地方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大数据管理公务协作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跨部门协作配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监管、执法和支持辅助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同。
(四)处理好统分关系,构建上下协同、政企合作、多元参与的共建共享数字政府体系
省级大数据局承担着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使命,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确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花大力气破解长期以来制约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信息资源碎片化、业务应用条块化、政务服务分割化等问题。
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统分结合”关系,破解难题固然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上云、统一应用,但也不能由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省大数据局不宜过度集权。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地方大数据治理体系,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和市场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各类主体优势打造共建共享共治格局。
优化省对部门和市县大数据工作的领导管理体制,由省级大数据局承担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督促检查等职能,构建省级大数据局与省直部门、市县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全省政务“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统筹管理政务大数据资源。省直部门信息化运行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集中建设管理,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购买服务。
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市县要实现本地应用系统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信息化欠发达地区由省级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平台,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本地政务应用和服务。尤其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大数据运营管理、应用开发、决策分析等服务的监管评价机制,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隶属机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级别:正局级
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大数据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议;
2.负责本市政务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的汇聚、管理、共享、开放和评估;
3.负责市级政务云、大数据管理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和应用支撑;
4.负责社会信用数据应用服务;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5.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运维和保障;
6.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性审核的支撑服务工作;
7.承担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技术论证和评估验收的支撑服务工作。
官网:
http://jxj.beijing.gov.cn/zwgk/jgxx/jgzz/201911/t20191113_503750.html
隶属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大数据发展的方针政策;
2.承担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各方数据归集和应用融合工作;
3.研究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挖掘、展现等技术;
4.承担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相关工作;
5.承担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云、政务外网、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建设和运维管理;
6.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官网: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727/index.html
隶属机构:天津市委网信办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2.全力做好市级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强化集中式运维管理体系的配套建设。
官网:https://tjdsj.tjcac.gov.cn/
隶属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研究拟订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发展战略;
3. 负责全市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负责推进全市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4. 负责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
5. 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应用工作;
6. 负责协调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7. 负责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8.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dsjj.cq.gov.cn/
隶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统筹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
3.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
4.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建设、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
6.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
7.负责全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
8.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
9.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0.承担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官网:http://dsj.guizhou.gov.cn/
隶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体统筹福建省信息化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3.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
4.负责福建省公共信息资源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
5.组织编制数字福建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相关项目管理;
6.负责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7.承担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官网:http://fgw.fujian.gov.cn/ztzl/szfjzt/
隶属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牵头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字山东建设;
2.负责实施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省级政务服务、业务协同等综合业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4.负责实施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大数据管理等平台及相关信息资源库。
官网:http://bdb.shandong.gov.cn/
隶属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和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管理工作;
2.落实支撑改革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任务;
3.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
4.组织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
5.统筹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6.统筹协调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局自建系统、公共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和归集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
http://www.zj.gov.cn/col/col1229406037/index.html
隶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级别:正处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省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
3.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
4.负责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
5.统筹协调省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6.负责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7.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8.统筹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
9.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工作;
10.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zfsg.gd.gov.cn/
隶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工作;
2.拟订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发展战略规划;
4.负责拟订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字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6.负责统筹全区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
7.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
8.负责统筹数字经济发展;
9.负责统筹数字社会建设;
10.负责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管理;
1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2.负责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3.负责统筹大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14.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dsjfzj.gxzf.gov.cn/
隶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省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字化发展工作;
5.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
6.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7.负责全省软环境建设工作;
8.承担“数字吉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担全省“放管服”和职能转变协调指导职责;
10.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zsj.jl.gov.cn/
隶属机构: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省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统筹推进全省“数字政府”建设;
4.统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
5.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等;
6.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7.组织协调全省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省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全省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
9.统筹全省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
10.统筹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s://dsj.henan.gov.cn/
隶属机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
2.承担全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全省跨部门重大业务应用平台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重要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与运维;
3.承担全省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和景气分析,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4.承担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应用和服务;
5.承担全省公共数据汇集、共享和开放等工作。
官网:http://jxic.jiangxi.gov.cn/
隶属机构:江苏省政务办管理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和政务大数据发展的方针政策;
2.负责省级大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 运维和安全保障;
3.负责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各方数据归集和融合工作;
4.承担省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
5.监测政务大数据发展运行态势;
6.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及进驻人员的服务、考核等事务性工作;
7.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www.jsbdmc.org.cn/
隶属机构: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为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统筹推进全省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2.统筹推进全省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分析应用、安全保障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3.完成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官网:http://bec.hlj.gov.cn
隶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推进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
4.统筹指导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5.统筹推进全省数据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6.负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政务服务工作;
7.统筹推进“数字江淮”建设,承担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官网:http://sjzyj.ah.gov.cn/
隶属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
2.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
3.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5.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6.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7.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官网:http://dsj.hainan.gov.cn
隶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开展全省大数据发展战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规范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2.为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实施、运行维护提供支撑服务;
3.承担全省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社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应用融合等数据管理工作;
4.承担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为民服务等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
5.负责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6.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建设和运维管理;
7.开展面向政务服务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研究及示范试点;
8.推进政务系统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等;
9.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官网:http://www.scdsjzx.cn//
以上:综合来源《电子政务》、人民数据、澎湃号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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