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建设名单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函〔2026〕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6〕35号)要求,经各地公开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入选为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现予以公布。
请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快节点建设,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尽快投入应用。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附件: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入选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8月20日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入选名单
| 序号 | 区域 | 申报单位 | 实施主体 |
|---|---|---|---|
| 1 | 北京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互联网交换中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
| 2 | 河北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
| 3 | 山西 |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
| 4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内蒙古大数据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内蒙古算网科技有限公司 |
| 5 | 辽宁 |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6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7 | 上海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互联网交换中心 上海市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8 | 浙江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浙江省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泽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9 | 福建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
| 10 | 湖北 |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湖北大数据集团算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
| 11 | 广东 |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州互联网交换中心 |
| 12 | 重庆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 重庆两江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
| 13 | 四川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 成渝 (成都) 信息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
| 14 | 贵州 |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 15 | 陕西 |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时代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 16 | 甘肃 |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
| 17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宁夏征信有限公司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函〔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按照《算力互联互通行动计划》(工信部信管〔2025〕11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以下简称节点)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顶层设计,面向国家枢纽节点、重大战略区域、重点行业建设算力互联互通节点,构建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体系,提高公共算力资源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算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体系由“1”个国家算力互联网服务节点(以下简称国家节点,已建成发布)及“M”个区域、“N”个行业节点组成。
(一)建设目标
区域、行业节点分别面向算力需求旺盛的地区、重点行业,建设算力供需对接体系机制,实现不同区域、主体、架构的算力资源标准化互联和高效流动应用,提升整体算力水平。
(二)建设内容
区域节点建设统一服务平台,为区域内算力互联互通提供标识注册、互联调度和数据监测等综合性支撑服务。主要包括算力互联网服务中心、算力资源汇聚、算力选择、算力标识管理、算力运行监测、安全保障等业务和安全管理系统。
行业节点建设各自服务平台,为行业内算力互联互通提供算力资源汇聚、算力标识、算力选择等市场化服务,并接入区域节点。主要包括算力互联网服务中心、算力资源汇聚、算力选择、安全保障等业务和安全管理系统。
(三)运行机制
算力互联互通节点采取“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的运行机制。标识方面,各节点通过国家节点获取唯一标识编码,实现算力资源入网入市。标准方面,各节点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统一接口对接,实现互联互通。规则方面,各类算力资源按照统一规则开展算力交易、互联调度等工作。
三、节点申报
(一)申报对象
区域节点由地方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申报。行业节点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推荐重点行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体方式申报。每个省级行政区可申报1个区域节点。每个行业原则上可申报1个行业节点。
(二)申报条件
申报应注明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其中建设主体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持续资金保障能力。运营主体应持有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业单位除外),具有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条件,近3年未有重大失信记录。
(三)材料要求
申报对象应按照《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方案》(附件1)填写申报表(附件2或3),并于2026年4月1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申报单位应保证材料内容真实可靠,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不得重新申报。
(四)评审方式
区域节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评审。行业节点由地方通信管理局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对评审通过的节点予以公示。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郭 威010-68206132
崔海洋010-66020747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联系人及电话:蔡 钰15010051876
附件:1.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方案
2.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申报表
3.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行业节点申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1月27日
附件1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方案
一、体系概况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体系由“1”个已建成发布的国家算力互联网服务节点(以下简称“国家节点”)及“M”个区域、“N”个行业算力互联互通节点组成(以下分别简称“区域节点”、“行业节点”,详见图1)。通过国家算力互联网(区域、行业)服务中心等6 大核心系统,实现算力资源入网入市、标识汇聚、互联调度等功能(详见图2)。

图1:“1+M+N”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体系示意图
图2: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行业)节点示意图
二、节点建设内容
(一)核心系统
一是国家算力互联网(区域、行业)服务中心(A)。 为节点的前端门户,提供标识注册、算力交易、任务调度和数据分发等运营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二是算力标识管理系统(B)。接收服务中心注册信息, 按算力互联互通等标准完成算力标识赋码,提供标识解析服务,支撑基于算力网关的标识管理。
图3:算力标识规则示意图
三是算力资源汇聚系统(C)。与算力资源服务商接口标准化适配,接入各类算力资源,实现对区域算力的管理。并通过与国家节点交互,实现全域算力资源感知。
四是算力选择系统(D)。获取参数并构建信息库,提供参数检索、推荐等服务,可接通数据定向传输服务,支撑路径精准选择与数据高效传输。
五是算力运行安全监测系统(E)。通过算力标识网关实时获取算力资源侧、平台侧、互联调度侧、应用侧的业务信息,实现算力运行安全监测。
六是安全保障系统(F)。构建网络、数据、业务、应用全维度安全防护体系,覆盖漏洞扫描、安全管控、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全方位保障节点安全。
(二)参与主体
一是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主体。由地方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运营,提供算力互联互通统筹调度服务。
二是算力资源提供商。为用户提供通算、智算、超算等软硬件计算能力的主体,包含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商、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等。
三是算力转售调度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算力交易任务分发与执行保障服务的主体,包含云服务商、基础电信企业、节点运营主体等。
四是算力应用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计算、算力卡、云手机、云电脑等基于算力资源封装应用服务的主体,包含云服务商、基础电信企业、软件服务商等。
五是算力专线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云专网等算力专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障算力资源高效调度与低时延连接,包含基础电信企业,算力云专网运营企业等。
(三)工作流程
一是入网入市。算力资源提供商在服务中心完成注册认证(图2流程1),依托算力标识管理系统获取唯一算力标识(图2流程2),在国家节点备案后,纳入区域算力标识库, 完成算力资源入网入市。算力专线服务商可在算力选择系统中开通线路(图2流程11)。
二是资格获取。算力转售调度服务商在服务中心完成注册认证,取得算力资源转售调度资格。
三是资源汇聚。算力资源汇聚系统与算力资源提供商通过标准接口对接实现汇聚(图2流程4)。
四是互联调度。用户向服务中心提交资源使用需求(图 2流程3),服务中心通过算力资源汇聚系统(图2流程5)和算力选择系统(图2流程6),检索用户需求的算力与网络参数信息。
五是市场监测。节点系统通过接口获取资源业务(图2 流程7)、平台业务(图2流程8)、互联调度业务(图2流程 9)、应用业务(图2流程10)的监测信息,统一上报至国家节点,实现算力市场全流程管理。
三、节点管理职责
(一)区域节点
区域节点建设服务中心、算力资源汇聚系统、算力选择系统、算力标识管理系统、算力运行安全监测系统以及安全保障系统。其中,地方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建设服务中心、算力资源汇聚系统、算力选择系统, 履行市场服务职能。地方通信管理局建设算力标识管理系统 和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履行监管职能。
(二)行业节点
行业节点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 的指导下,由企业建设服务中心、算力资源汇聚系统,算力选择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并接入区域节点,接受属地监管。
附件2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申报表
| 申报区域 | 需加盖省政府公章 | ||
|---|---|---|---|
| 申报单位 | 需加盖地方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章 | ||
| 实施主体 (指承接建设、运营的机构,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节点接入实施,联合体不可超过 3 家) | 牵头单位名称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
| 牵头单位通讯地址 | |||
| 牵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合申报单位 1 名称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联合申报单位 1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合申报单位 1 通讯地址 | |||
| 联合申报单位2 名称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联合申报单位2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合申报单位2 通讯地址 | |||
| 申报单位联系人信息 | 姓名 性别 | 职务 电话 | 邮箱 |
申报说明
一、政策环境
阐述国家战略、区位政策方面的内容。如是否属于“十四五”、“十五五”发展战略重点区域、是否具有本省相关支持政策。
二、区位基础
阐述网络基础、算力基础、实施主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内容。如网络基础设施、入算网络、接入算力资源、建设节点的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能力、算力互联互通试验平台建设等情况。
三、建设方案
阐述整体架构、系统建设方面的内容。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安排、功能架构、系统介绍等情况。
四、应用推广
阐述场景推广应用、预期效益方面的内容。如新业态场景、企业级场景、消费级场景、融合创新应用场景等推广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五、保障措施
阐述支持措施、运行保障方面的内容。如提供的资金、用地、用电以及监管人员力量,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等。
附件3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行业节点申报表
| 申报行业 | 需加盖省政府公章 | ||
|---|---|---|---|
| 推荐单位 | 需加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章 | ||
| 申报单位 | 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
| 实施主体 (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节点接入实施,联合体不可超过 3 家) | 牵头单位名称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
| 牵头单位通讯地址 | |||
| 牵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合申报单位 1 名称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联合申报单位 1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合申报单位 1 通讯地址 | |||
| 联合申报单位 2 名称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联合申报单位 2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合申报单位 2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 邮箱 |
申报说明
一、政策环境
阐述国家战略、行业政策方面的内容。如是否属于“十四五”、“十五五”发展战略重点行业、是否具有行业相关支持政策。
二、行业基础
阐述网络基础、算力基础、安全防护方面的内容。如网络基础设施、入算网络、接入算力资源、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算力互联互通试验平台等情况。
三、建设方案
阐述整体架构、系统建设方面的内容。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安排、功能架构、系统介绍等情况。
四、应用推广
阐述场景推广应用、预期效益方面的内容。如新业态场景、企业级场景、消费级场景、融合创新应用场景等推广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五、保障措施
阐述支持措施、运行保障方面的内容。如提供的资金、用地、用电以及监管人员力量,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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