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伦理管理制度:《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在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应用先导区所在省份(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天津、四川、江苏、湖北、湖南、浙江)范围内实施先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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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促进、实施主体、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同时,《办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和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和负责任创新,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
  第五条 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以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加强通用性风险管理、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实践示范,提升公众伦理意识和素养。引导大众传播媒介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第八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教育与培训,推动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伦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
  第十条 委员会章程、组成和委员职责、义务应依照《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进行。委员会组成应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
  第十一条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和复核服务。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配备具有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接受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无单位人员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拟采用的算法机制机理,数据来源与获取方式、测试评估方法,拟形成的软硬件产品,预期应用领域及适用人群等;
  (二)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情况、防控及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人工智能技术预期应用带来的潜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对科技伦理风险的监测预警措施,对可能产生科技伦理风险的防控计划等;
  (三)遵守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根据科技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紧急情况等明确适用的一般、简易或应急程序,根据不同程序要求采取线下、线上等形式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二节 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不同类别的委员。服务中心可参考委员会的规定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审查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顾问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在人类福祉方面,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否具有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研究目标对增进人类福祉、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是否具有积极作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风险是否受益合理。
  (二)在公平公正方面,训练数据的选择标准,算法、模型、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偏见歧视、算法压榨,保障资源分配、机会获取、决策过程的客观性与包容性。
  (三)在可控可信方面,是否能够保障模型、系统的鲁棒性,以应对开放环境、极端情况和干扰性因素;是否能够保障使用者控制、指导和干预模型、系统的基本操作;是否制定持续监测方案、突发状况处理预案。
  (四)在透明可解释方面,是否合理披露算法、模型、系统的用途、运行逻辑、交互方式说明、潜在风险等信息;是否采用有效技术手段提升算法、模型和系统的可解释性。
  (五)在责任可追溯方面,是否具有日志管理等措施清楚记录数据、算法、模型、系统各个环节的充分信息,保障全链路可追踪和管理;科技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在隐私保护方面,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等,是否采取充分措施确保隐私数据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在申请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明确延长时限。
  对于需要修改或不予批准的,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提出修改建议或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在自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充分的,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及时识别科技伦理风险变化,并将相关变化情况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报告。委员会或服务中心依照《伦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审查批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开展跟踪审查,及时掌握科技伦理风险变化情况,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相关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单位间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
  (二)对已批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增大风险受益比;
  (三)前期无重大调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工作规程和跟踪频度。简易程序审查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服务中心可参考委员会的规定组织实施工作。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对审查内容有疑义、委员间意见不一致等情形的,应调整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以下简称复核清单),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开展纳入复核清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通过委员会或服务中心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申请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申请。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直接报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其他单位报请地方开展专家复核。
  第二十三条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依照《伦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专家复核材料。
  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应依照《伦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组织成立复核专家组,对初步审查意见的合规性、合理性等内容开展复核,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
  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可委托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复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根据专家复核意见作出科技伦理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对纳入复核清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加强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
  科技伦理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照《伦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开展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并申请专家复核。
  第二十六条 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在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科技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
第四节 应急程序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制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审查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急审查一般在72小时内完成。对于适用专家复核程序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专家复核前的审查一般在36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保证科技伦理应急审查的质量与时效,加强跟踪工作和过程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顾问专家参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强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各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单位应依照《伦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委员会相关情况、纳入复核清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并提交上一年度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复核清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服务中心应依照上述规定登记并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科技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登记信息同步共享。
  第三十一条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应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畅通能够反映人工智能科技伦理违法违规问题的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或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未标注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地方”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方、本行业、本系统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审查与服务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制定本领域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具体规范和指南。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有特殊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精神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伦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

附件  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

  一、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二、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三、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本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解读

2026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26〕75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现了从原则倡导、行业自律向制度化、程序化、全链条、可落地的关键跨越。《办法》作为覆盖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全周期的专门性伦理审查制度,既是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细化落地,也是我国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创新与责任、效率与公平的重大制度安排,为人工智能技术向善、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刚性制度基石。

通用人工智能加速落地,伦理风险成为系统性治理命题

当前,人工智能正由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快速演进,技术渗透力、自主性与社会影响力空前提升,已成为驱动数字经济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核心引擎。但技术狂飙突进也伴随着伦理风险,例如: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加剧社会不公,割裂社会共识;深度合成、内容操纵等技术冲击舆论生态,侵蚀社会信任;数据滥用与隐私侵害直接侵犯公民人格尊严;高度自主决策系统模糊责任边界,挑战人类主体地位;部分人机融合技术更直接触及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的核心底线等。

与此同时,全球主要经济体竞相完善人工智能规制体系,欧盟以《人工智能法案》为核心,构建起严格的风险分级监管框架;美国通过行政命令与司法实践,强化对高风险人工和智能系统的常态化管控等,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已进入规则竞争的关键时期。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大国、应用大国和创新大国,我国急需一套立足国情、适配技术发展、可操作、可执行的顶层制度设计,以回应社会公众对技术伦理的关切,防范系统性伦理风险,抢占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道义制高点。《办法》的出台,正是我国应对智能技术变革与治理需求的里程碑式举措,填补了人工智能领域专门性伦理审查制度的空白。

构建“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人工智能伦理善治体系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另附高风险活动复核清单,在衔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针对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快、风险隐蔽性强、社会外溢性突出等特征,形成了系统性的制度创新,实现了伦理治理与技术发展规律、产业发展需求的深度适配,构建起“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善治体系。

(一)从“监管约束”转向“服务促进”,兼顾合规与创新的动态平衡。《办法》突破传统治理中“重监管、轻服务”的固有思路,专设“服务与促进”章节,明确将伦理治理定位为产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简单的约束项。具体而言,一是推动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加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协同衔接,为行业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合规指引;二是强化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伦理审查支持力度,破除其合规能力不足的困境;三是鼓励伦理审查技术创新与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推动以技术手段防范技术伦理风险,实现治理效能与创新活力的双向提升。

这一制度设计实现了伦理治理与产业发展同向发力,兼顾合规成本与创新红利的动态平衡,有效避免了伦理治理“一刀切”可能带来的创新抑制问题,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构建“单位主责、专业支撑、部门监管”的协同共治格局。《办法》清晰界定了三级责任主体,构建起权责对等、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治理架构,确保伦理审查责任层层落实、落地见效。首先,落实单位第一责任。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作为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实施主体,必须设立独立运行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将伦理要求全面嵌入研发、测试、应用、迭代全流程,实现伦理风险的源头防控。其次,强化专业服务支撑。鼓励地方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化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有效破解基层单位“不会审、审不了”的现实难题。最后,压实政府监管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工作,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监管格局。

这种多元主体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协同治理模式,从根本上提升了伦理审查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公信力,为制度落地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以“清单管理+专家复核”实现精准规制与分级施策。《办法》根据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风险高低,科学设置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四类审查流程,严格遵循“风险越高,审查越严”的原则,是全文最具操作性的制度创新。其中,核心亮点在于附件所列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复核清单,明确划定了三类必须开展专家复核的高风险活动,实现了伦理监管的精准管控。一是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研发,此类活动直接触及人类尊严、身心安全与主体性底线,是伦理风险最敏感的领域;二是具有社会舆论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研发,事关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共识凝聚与公共秩序稳定;三是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研发,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与个体生命健康,一旦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对上述三类高风险活动,《办法》明确要求实行“单位初审+专家复核”的双重把关机制,有效防范了自查自纠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与审查虚化问题。同时,设置72小时应急审查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场景下,AI技术能够快速应用且不突破伦理底线,充分体现了敏捷治理、精准治理的鲜明特点。

(四)高风险复核清单制度将严守安全与尊严底线。《办法》附件所列《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并非简单的领域列举,而是《办法》中最具刚性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精准识别与严格规制,充分体现了“底线思维、重点管控”的治理逻辑,为人工智能发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伦理红线。

(五)将伦理原则转化为可审计与可追溯的技术实践。《办法》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七大伦理原则,转化为可审查、可评估、可核验的具体标准,彻底打破了伦理原则“抽象化、模糊化”的困境,让伦理审查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具体包括:一是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训练数据是否存在偏见或歧视;二是算法与模型是否具备可解释性,决策过程是否公平无歧视;三是系统是否具备鲁棒性与可控性,用户是否拥有必要的干预权限;四是全流程日志是否完整可查,责任链条是否清晰可追溯;五是个人信息与隐私是否得到充分保护,数据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一设计从源头避免了伦理审查“走过场”“形式化”的问题,推动伦理要求真正嵌入算法设计、数据采集、模型训练、产品落地的底层逻辑,实现伦理与技术的深度融合。

(六)对标上位法律,健全登记问责机制。为确保伦理审查从“软倡议”转变为“硬约束”,《办法》构建了一套严密的刚性约束体系,为制度落地提供了坚实保障。一是依托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实现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相关情况、高风险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等信息的统一登记、信息共享、全程留痕,确保监管可追溯、可核查;二是畅通伦理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伦理监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格局;三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路径,对违规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塑造中国特色AI治理模式,提升全球数字治理制度性话语权

《办法》的出台,不仅是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更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一套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共识的治理方案,为重塑全球数字治理格局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对内而言,《办法》是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石与行动指引。通过前置性的伦理审查与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有效防范了算法歧视、隐私泄露、深度伪造、自主决策失控等潜在风险,切实筑牢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防线。同时,通过划定清晰透明的合规边界,遏制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显著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度,为技术规模化应用奠定了基础。这种制度安排倒逼企业将“伦理可信”转化为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国际化拓展扫清了制度障碍。对外而言,《办法》成功塑造了“预防优先、服务导向、技术赋能、多元协同”的中国特色人工智能治理范式。这一模式既区别于欧盟侧重高强度规制的“硬法”路径,也不同于美国依赖市场主导的“软法”模式,而是探索出一条兼顾发展与安全、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第三条道路”。它既坚守伦理底线、防范技术风险,又充分尊重技术创新规律,保障产业发展活力,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样本,显著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数据与人工智能规则制定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普惠的方向演进。

人工智能是深刻影响人类未来的颠覆性技术,其发展必须在伦理与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办法》以伦理前置、程序闭环、清单精准、协同共治为核心,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体系,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正式迈入伦理先行、安全可控、创新向善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王春晖)


2026年05月0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6〕199号

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天津、四川、江苏、湖北、湖南、浙江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科学、规范、有序组织实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实践中探索经验、完善制度,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机制,有效防范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坚实支撑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以下简称先导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实施《办法》,打通部、省、市政府部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链条,健全多方参与、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在重点城市率先落地,建设一批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验证并制定5项以上相关标准,基本建成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案例库,研发一批技术工具和方法,选树一批典型示范应用,助力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依托重点省份、重点城市:在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应用先导区所在省份范围内实施先导计划,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各先导区城市及有意愿的其他城市参与。

(二)围绕重点领域:参加先导计划的城市(以下简称各城市)在人工智能基础底座领域(必选,如数据、算法、模型),以及制造、教育、科技、文化、医疗、金融、农业、旅游、消费等垂直应用领域(每个城市选择3个以上领域)率先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工作。

(三)面向重点创新主体:各城市选取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相关任务。在所选择的重点领域中,每个领域选取5家左右创新主体参与,总数在20家以上。鼓励覆盖各类型的创新主体,优先选择本地区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兼顾中小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工作机制。一是细化省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制度规范。围绕细化落实《办法》,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实际,推动出台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配套办法、细则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等,为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提供指导和依据。二是健全城市科技伦理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各城市建立本区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落实《办法》,明确运行管理、监督指导等重点环节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

(二)建设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一是指导建设科技伦理委员会。各城市组织参与先导计划的创新主体,参照相关规范建立本单位可独立开展工作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落实人员、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并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二是探索建设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明确专门工作人员。

(三)验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和标准。一是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实践。各城市组织创新主体根据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实践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对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对于暂未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创新主体,指导其依托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开展审查。二是组织高风险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科技伦理专家复核。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复核工作程序,对于符合《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的事项及时开展专家复核,在专项行动期间至少开展3次以上专家复核。结合重点领域专家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对动态更新清单提出建议。三是将审查实践经验转化为技术标准。围绕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委员会建设等关键环节,结合实际需求和实践经验,各城市组织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研制与验证、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工作,及时将成熟经验转化为标准规范。

(四)构建部省市三级联动敏捷治理网络。一是健全审查情况通报机制。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本地区科技伦理审查情况和专家复核情况,通过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报送。二是建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信息报送机制。各城市组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等及时报送有关风险线索与突发事件,通过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与有关地方、创新主体等共享。三是完善风险预警与推送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建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重点事件的监测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依托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推送提示。

四、工作程序

(一)部署启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人工智能产业基础、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基础等,推荐1—2个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参与先导计划。各城市编制先导计划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6年5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先导计划实施周期为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二)跟踪问效。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度跟踪推进先导计划工作进展,了解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开展情况,加强伦理风险信息汇交和推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总结先导计划阶段性成效。

(三)总结评估。行动期满后,先导计划城市提交总结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先导计划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对成效显著的省份和城市予以表扬,依托重大展会活动等进行经验发布与推广,充分发挥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并在后续相关政策配套、资金安排给予倾斜支持。

五、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先导计划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对本地区先导计划城市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先导计划城市对先导计划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设立全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服务网络,编制相关培训教材,常态化开设“伦理课堂”,开展伦理风险监测预警,为先导计划城市提供智力支撑服务。

(联系方式:010-68205236)

附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8日

附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

行动实施方案

(模板)

申报城市:      (先导计划城市人民政府)

推荐单位:                (省级工信主管部门)    

日   期 :                                          

XX 市(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行动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单位

 

(先导计划城市人民政府)

 

日常联系单位

 

(先导计划城市工信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职务

 

座机

 

手机

 

邮箱

 

通讯地址

必选:
人工智能基础底座领域(如数据、算法、模型等)
拟面向 可选:
重点领域 □      制造

□      医疗

□      科技

□      金融

□      文化

□      农业

□ 旅游 □ 消费 □ 其他
 

拟涵盖重点主体

 

□      企业

□      科研机构

 

□      高等学校

□      医疗卫生机构 ⬜ 其他

已有工作基础:阐述本地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赋能应用、安全治理以及科技伦理等方面的工作基础。

具体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阐述推进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先导计划”的工作目标。

职责分工:阐述省级统筹层、先导城市执行层、创新主体实施层各自的职责分工。

重点工作实施路径:

1.本地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工作机制构建路径,主要包括拟出台的配套政策(或工作方案)、拟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如专家复核)等。

2.对本地区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委员会建设、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等的指导计划等。

3.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构建路径主要包括依托机构、人员安排、经费来源等。

4.联动敏捷治理网络构建路径,主要包括人工智能审查情况报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预警、政府部门与各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等计划等。

 

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预期成效
主要包括行动完成后的预期成效等。
初步计划参与的代表性单位清单
请以清单方式列出拟参与该计划的代表性单位清单(包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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