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企业和群众“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成为常态,“免申即享”“精准服务”全面推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6月印发《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将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深化数据共享,凡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2022年,山东将建成全省统一的“居民码”“企业码(企业身份码)”并开展试点应用。2023年,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将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2025年,企业和群众“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成为常态。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创新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一环。

山东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提出,建设“无证明之省”,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码”“居民码”,努力实现免证办事、一码通行。

在济南、青岛、日照、淄博、滨州、枣庄、济宁等“无证明城市”探索的基础上,山东由点及面、结链成网,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建设“无证明之省”,体现了山东打造全国一流高效政务环境的决心和魄力。

“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而是指群众和企业在省内办理业务需要提供证明、证照时,可通过告知承诺、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网上开具或帮办代办等方式,无需本人本单位再自行开具、出示或提交相关证照、证明材料

“无证明”需“一增一减”增加政府系统内部数据流通的“麻烦”减少老百姓和市场主体开具并提供证明的繁琐程序。

“一增”,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数据有效联通。建成“无证明之省”,意味着“电子证明”及相关数据要在各部门间、不同场景中的自由使用和调取。政务服务要想顺利抓取数据,首先要打破部门间的壁垒。2020年以来,全省大力推进证照数据归集工作,基本实现存量证照数据“应归尽归”。“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过渡,需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做到一盘棋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码”“居民码”,全面推进证照证明电子化,推动实现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互通互认。

“一减”必须找准老百姓和市场主体办事痛点堵点难点,既要省去老百姓提供证明的过程,还需要减去那些不需要的证明。同一型号的高铁虽然时速一样,但停靠站多的车次行驶的时间便会更长。如果将政务服务视作一条线段,流程的每一步就是一个节点,云计算提升的仅是节点间流通的速度,但如果节点不缩减,总体速度难以有质的提升。制约提速的不必要“节点”有哪些?哪些证明材料存在名目繁多、反复提交等情况?山东省也是做了广泛调研。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从“无证明城市”到“无证明之省”,这绝不是简单的从市级层面到省级层面,而是全省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的流程再造。从根本上说,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结合建设“无证明之省”,创新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即入”极速审批新模式,政府服务优化将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增添便利。

营商环境建设“优”无止境。山东提出,今年要在全国第一方阵中持续争先进位。建设“无证明之省”,将为实现这一年度目标增添重要砝码。

以下为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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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数据赋能建设“无证明之省”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要求,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深入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数字政府建设,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深入推进业务运行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创新数据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推行“免证办事”“一码通行”,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积极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深化数据共享,凡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 2022年,持续推进业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省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建成全省统一的“居民码”“企业码(企业身份码)”并开展试点应用,使用频率最高的前5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广泛应用,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证明材料共享率分别达到30%和40%,数据共享有效需求满足率达到99%。
  • 2023年,全面夯实“无证明”基础支撑能力,电子证照证明、电子印章等制度规则更加健全完善,“居民码”“企业码”拓展应用,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基本实现电子化,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和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证明材料共享率分别达到50%和60%。
  • 2025年,各级各部门业务运行基本实现标准化、数字化,电子证照证明、“居民码”“企业码”在各领域全面应用,企业和群众“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成为常态“免申即享”“精准服务”全面推开,数字赋能惠民利企水平达到全国领先。

二、拓展“无证明”服务领域

(一)拓展个人电子证照证明应用服务。围绕个人出生、教育、就业、就医、养老等全生命周期,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驾驶证、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个人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证明、数据共享方式查询、核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证明或纸质复印件,实现办事所需相关信息免填写。

  • 2022年,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面向个人常用的32项电子证照证明开展应用,覆盖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 2023年,个人电子证照证明在全生命周期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 2025年,依托个人“数字档案”和“多维画像”,在出生、入学、住房、退休等领域,探索实现需求主动感知,服务精准提供。

(二)拓展企业电子证照证明应用服务。围绕企业开办、经营、投资、清算退出等全生命周期,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企业常用证照证明电子化应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证明或纸质材料。

  • 2022年,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对接整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许可等涉企证件的电子化信息,实现18项涉企常用证照证明“一照汇集”,并联合推动在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场景中全面应用。
  • 2023年,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在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等领域实现“扫码验证”。
  • 2025年,全面深化企业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进一步提升精准服务和智能监管水平。

(三)拓展电子证照证明社会化应用。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积极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重点推动老年人、学生、教师、残疾人等群体电子证照证明在进公园景区、交通出行等生活场景中应用。鼓励引导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推行“无证明”服务。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制发单位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证明对接和应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证明使用单位及时发布电子证照证明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不断提升电子证照证明社会认可度。

  • 2022年,在5个左右的市开展电子证照证明社会化应用试点。
  • 2023年,在10个左右的市实现全域应用。
  • 2025年,全省各市全面实现亮证入场、扫码服务。

(四)拓展证照证明线上线下融合应用服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人工服务窗口等渠道,便捷企业和群众依申请领取和使用电子证照,并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线下实体证照证明服务兜底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

三、创新“无证明”服务方式

(一)扩大直接取消和告知承诺范围,推进“减证办”。各级各部门继续全面开展事项证照证明清理,对自行增设的事项证照证明一律取消,全面消除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因疫情防控等需要增设临时证照证明的,要同步制发电子证照证明,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服务。

  • 202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事项证照证明的清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核查的事项,大力推行告知承诺,不再索取有关证照证明。
  • 2022年11月底前,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证照证明梳理工作,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告知承诺“减证”事项。

(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证照证明数据共享,推广“免证办”。迭代发布电子证照证明“用证”事项清单,推动服务事项直接关联电子证照及相关数据资源,实现申请材料“自动填”“免提交”。畅通跨部门数据核验渠道,按照“谁制发、谁核验”的原则,由数据提供部门提供电子证照证明核验服务。对可以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照证明,原则上即时向需求部门提供;对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证照证明,数据提供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照证明信息后向需求部门提供。

  • 2022年9月底前,各级要对照全省普遍推行的第一批电子证照证明“用证”事项清单(附件1),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梳理发布本地区的“用证”事项清单,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每年至少2次更新发布“用证”事项清单。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码证关联,推行“一码办”。建设全省一体化“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身份证和营业执照为个人和企业的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常用电子证照,推动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应用系统逐步与“居民码”“企业码”平台对接,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现统一亮码、多码融合、涉企许可电子证照联动应用。围绕群众日常生活需求和企业办事需要,在交通出行、疫情防控、健康医疗、教育服务、旅游观光、文化体验、产品溯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一码亮证”应用场景。

  • 2022年年底前,选取10个以上应用场景,在部分市县开展“一码亮证”试点应用。
  • 2023年年底前,“居民码”“企业码”全面关联各类行业许可电子证照证明,扩大“一码亮证”应用领域。
  • 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内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全省“一码通行”。

(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应用大数据精准分析,探索开展“主动办”。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主动感知企业和群众的服务需求,精准提供服务。

  • 2022年年底前,在出生、入学、就业、退休等领域先行开展试点。
  • 2025年年底前,在具备条件的各领域全面推开。

(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无证明”服务标准化

(一)开展事项梳理。按照省级统筹梳理、多级实施应用的原则,分批次分领域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提升,实施省市县乡四级事项清单管理,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逐步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 2022年年底前,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和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
  • 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数据标准。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申请材料、表单字段和办理结果,实现办事所需证照证明的各项要素规范化、标准化。

  • 2022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标准材料库、标准字段库。各级各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逐项完成有关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表单字段与电子证照和基础数据库的映射关联。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流程。深化“双全双百”工程,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要素、申报方式、受理方式、联办机制、出件方式等进行流程再造。

  • 2022年年底前,形成一批全省统一的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全面支持表单自动整合、信息自动调用、证照证明自动关联。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无证明”数据供给

(一)规范电子证照证明制发。制定电子证照证明建设和规范制发工作指南,明确电子证照证明发证、持证、用证、共享、留存等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各市、省政府各部门对各类证照证明进行全面梳理,开展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对接,推进线上开具协查、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做到实体证照证明与电子证照证明同步规范制发,并将电子证照证明数据全部汇聚至省电子证照库。对颁发机构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盖电子印章。省市两级定期发布电子证照证明“发证”清单,逐个明确电子证照证明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制发周期等服务能力情况。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档标准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归档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形成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 2022年6月底前,企业和群众使用频率最高的50项证照证明(附件2)实现电子证照证明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12月底前,进一步扩大至100项证照证明。
  • 2023年年底前,现行有效的证照证明基本实现同步制发。

(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证照证明数据质量。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电子证照证明数据质检规范,明确实体证照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流程,组织补齐历史证照数据,不断提高电子证照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级各部门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处理异议投诉,并对数据进行快速校核更新。

  • 持续推进存量证照证明档案电子化,2022年年底前,完成婚姻登记、公安户籍等领域的阶段性试点任务,逐步推进不动产登记等历史证照电子化。
  • 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证照证明的电子化、标准化工作。

(省大数据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数据整合共享。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分级分类推进各领域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服务。健全高效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强化省级部门之间、省级部门与各市、各市之间数据共享,常态化组织开展数据供需对接,提升数据共享时效性、精准性。

  • 2022年年底前,各级各部门完成数据资源规范化梳理,统一元数据要素,实现全省政务数据“一本账”管理。
  • 2023年年底前,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需求自动对接匹配,高频应用的数据响应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
  • 2025年年底前,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更加完备,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等数据治理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

(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无证明”应用支撑

(一)提升电子证照服务能力。深化国家、省、市三级系统对接,支撑电子证照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调取使用。优化升级省市电子证照系统架构功能,提升动态扩展和高并发服务能力,2022年6月底前,整合提供电子证明的制发、管理、核验等服务。各级各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逐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在线开具和调用。2022年年底前,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用证单位,因地制宜改造系统、配备机具,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亮码、扫码,实现“无证明”应用场景应用。2025年年底前,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电子印章服务能力。加快制发各级政务部门电子印章,推动各类电子证照、证明、文书应用电子印章。依法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加快建设形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证明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融合发展。2022年年底前,省内制发的电子证照证明全部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2025年年底前,按照“谁签章(签名)、谁核验”原则,实现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的跨地区、跨部门验章验签服务。(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密码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各类业务在平台上的高效开发、集成、部署与管理,逐步实现核心业务应用一端集成、同源发布。优化“电子卡包”功能,提供二维码、条形码、数字码展码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将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嵌入业务流程,确保相关服务事项实现表单自动填报和申请材料免提交。强化应用运行监测,加强应用效能评估,促进应用体验优化、性能提升。2022年年底前,实现省内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应接尽接”。完成“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业务中台优化升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部依托业务中台运行,常用电子证照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电子卡包”全面亮证应用。2025年年底前,各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依托业务中台运行,线上线下办事渠道实现同源建设。(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升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数据治理和开发服务能力,依托省级主节点,打造全省公共数据管理总枢纽、流转总通道和服务总门户。按需建设省市节点“数据服务中台”,支撑各级各部门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和创新应用。2022年年底前,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完成市级节点规范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县级数据节点,构建形成省市县数据合理分布、协同共享、有序开放和融合应用的服务体系。2023年年底前,平台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健康医疗、空间地理、税务、电力等行业分节点完成标准化改造。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主责意识,加强经费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牵头做好清单编制、证照应用、数据共享等工作,协调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证明制发与应用,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市要主动对接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互通互认工作有序推进。(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标准规范。围绕业务管理、电子证照建设应用、数据安全、异议处理、容错免责、监督评价等方面,加快完善制度标准。2022年年底前,出台电子证照证明应用管理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2023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电子档案、可信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密码应用等规范。(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安全管理。加强电子证照证明签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探索运用区块链、新兴密码技术、隐私计算等手段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追踪溯源等能力。按照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归集数据,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证明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探索构建省统一的身份认证授权体系,加强对电子证照证明持证主体和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子证照证明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防范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证明等行为,切实保障电子证照证明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评估监测。定期开展“无证明之省”建设成效评估,对各级各部门的数据质检合格率、电子证照证明规范制发率,以及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电子证照证明替代率等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无证明之省”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问需于民”活动,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大“无证明之省”建设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1.全省第一批电子证照证明“用证”事项清单

2.全省第一批50项常用电子证照证明清单

3.“无证明之省”建设2022年工作台账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2:全省第一批50项常用电子证照证明清单

 

证照证明名称 制证部门

数据责任层级

1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省级
2 临时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市级
3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省级
4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省级
5 居住证 公安部门 市级
6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门 市级
7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市级
8 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 省级
9 学历证书 教育部门 省级
10 学位证明 教育部门 省级
11 就业报到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 省级
12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 省级
13 结婚证 民政部门 省级
14 离婚证 民政部门 省级
15 火化 (殡葬) 证明 民政部门 市级
16 社会保障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
17 就业创业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
18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
19 医保电子凭证 医保部门 省级
20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
21 无偿献血证 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
22 老年人优待证 卫生健康部门 省级
23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卫生健康部门 市级
24 死亡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市级
25 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2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27 特种作业操作证 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
28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
29 不动产登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省级
30 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省级
31 残疾人证 残联 省级
32 健康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市级
33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34 食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35 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36 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37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地址名称变更

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级
38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3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4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
41 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级
4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住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级
4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住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市级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住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市级
4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住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市级
46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住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省级、市级
4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级
48 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省级
49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市级
5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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