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分两批推进省本级”整体+分领域”授权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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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数据局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为推进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落地见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完善机制、形成经验,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将依场景授权融入整体授权和分领域授权,分两批推进省本级”整体+分领域”授权运营工作落实落地。根据授权特点和边界,开发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辐射带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从2025年11月到2026年6月底,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和分领域第一批授权运营有序开展,取得初步成效。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面铺开,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清单初步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正式上线,价格形成、收益分配机制初步建立;对外发布300个左右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落地30个左右典型应用场景,为其他经营主体实施再开发提供良好开发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省气象局,相关事业单位等为第一批分领域授权运营单位。鼓励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同步推进授权运营。)

从2026年7月到2026年底,省本级授权运营工作全面铺开,辐射带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授权和分领域授权工作高度协同,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得到全面挖掘,平台支撑及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监督评价、安全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机制深入实施;形成一批富有湖南特色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对外发布有价值、可推广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达800个,落地示范性强、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达50个,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信访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监狱局、省文物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等其他省政府部门、相关事业单位为第二批分领域授权运营单位。鼓励其他公用企业同步推进授权运营。第二批授权运营推进步骤时间间隔与工作要求与第一批一致)

到2027年底,”整体+分领域”授权运营机制运转流畅,资源目录体系完整齐备,数据产品和服务生态繁荣丰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产品和服务融合应用成效显著,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示范场景,创新打造具有湖南特色的授权运营模式,授权运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整体+分领域”授权运营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二、实施范围

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纳入实施范围;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邮政、通信、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开展授权运营。

三、推进步骤

(一)明确实施机构,确定实施方案。

1.明确实施机构。2025年11月30日前,省数据局按程序确定1家整体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第一批分领域授权运营的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确定1家本单位实施机构,并报省数据局备案。

2.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12月31日前,省数据局组织整体实施机构编制完成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第一批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指导分领域实施机构编制完成分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和湘政办发〔2025〕25号文件要求编制。

3.报批实施方案。2026年1月31日前,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由省数据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分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经省数据局审核把关后,由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由各实施机构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局备案。

(二)选择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协议。

1.选择运营机构。2026年3月31日前,实施机构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选定结果报省数据局备案,并由省数据局通过省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同步至省财政厅。整体实施机构选定1家运营机构;分领域实施机构原则上选定1家运营机构,确需选择多家运营机构的,需向省数据局说明。

2.签订运营协议。2026年4月30日前,实施机构负责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由实施机构独立或会同相关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与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局备案。

(三)上线运营平台,做好应用推广。

1.提供运营平台。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机构负责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供全省使用,按照公益性为主、市场化为辅的原则,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其正常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联通。

2.搭建可信流通利用环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应提供安全可信开发环境,各单位可采取汇聚开发或可信数据空间开发的方式开展加工治理活动;确有需要的,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相关标准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并实现互联互通。公共数据资源管理、运营管理、流通交易、安全保障等其他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应依托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嵌入全链路日志追溯功能,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对数据调用、加工、传输等操作留存不可篡改的记录。

3.组织应用推广。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上线试运行。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和开展授权运营的公用企业按要求使用或接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等按要求依托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授权运营相关活动。省数据局牵头开展应用培训,指导建设运营方出台运行使用细则。

(四)完善资源目录,优化数据供给。

1.编制数据资源目录。2025年11月30日前,省数据局出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2026年1月30日前,实施机构根据指南,依托政务数据目录等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并备注用于第一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提交省数据局汇总备案。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指导分领域实施机构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与数据资源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并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及时将更新信息同步至省数据局。

2.优化数据供给。分领域实施机构应将用于授权运营的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和相关技术手段全量同步至整体实施机构,并提供数据质量报告及安全合规证明等材料。分领域实施机构按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制度及省数据局工作要求保障公共数据资源质量,对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充实公共数据资源。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各单位应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和高效回流。

(五)推进数据开发利用,创新数据产品服务。

1.完善拟开发的产品和服务清单。2026年5月底前,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围绕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需求,推进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完善第一批拟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报省数据局审核,清单中拟收取运营服务费的产品和服务应进行备注。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动态更新并定期评估市场需求、应用价值和安全性等,更新情况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报省数据局备案。

2.推进数据开发。运营机构依据拟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整体运营机构重点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场景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分领域运营机构负责本领域各类场景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根据场景需求,分领域运营机构需要其他领域公共数据进行融合开发的,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提交申请,整体运营机构审查合规性和合法性后提供相关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相互高效协同联动。运营机构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经实施机构同意后,吸纳数据服务商参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

3.审核发布。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实施机构安全审查后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发布。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按照价格机制有关规定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4.推进数据再开发。其他经营主体基于市场需求,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向实施机构提交再开发申请,经运营机构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查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再开发协议。其他经营主体应依托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运营机构对其他经营主体交付的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并按季度向实施机构和省数据局报送再开发协议执行情况。鼓励其他经营主体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六)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应分别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根据《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25〕25号)要求,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价格形成和收益分配机制。2026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研究制定全省公共数据价格政策。2026年1月底前,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等相关单位,制定出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办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与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相衔接。

(二)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省数据局充分发挥数字湖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推动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市县业务指导,确保协同开发、资源复用、经验推广、成果共享,构建良性生态。设立争议申诉通道,相关主体对进驻申请、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申请结果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提交申诉,由省数据局及相关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办理。

(三)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严格执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制度,实施机构定期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信息,运营机构定期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针对数据泄露、机构选用、政策调整等建立机制预案,降低社会风险问题的发生。

(四)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实施机构应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数据服务商监管,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数据、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强化数据安全事件联防联控。

五、工作要求

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调度相关事项,切实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治理、分类分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授权到位、工作到位、监管到位、安全到位。省数据局负责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及全流程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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