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7 号
《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5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5年12月3日
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数据汇聚
第三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章 公共数据开放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第六章 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创新
第七章 公共数据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明确本单位的数据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以下称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依法制订公共数据资源标准规范,建设运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承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相关支撑工作,承担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作为确定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公共数据汇聚
第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公共数据,依法对收集到的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标准规范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授权运营属性、提供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财政资金采购的数据,应当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编制的公共数据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告。
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资源开展全量摸底,推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完善数据目录,实现应编尽编。
第七条 公共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责变化导致公共数据目录需要相应更新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共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并报送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公共数据目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布。
第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汇聚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提供公共数据,数据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数据资源可用。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本行业管理要求和属地原则,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下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回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综合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收集的公共数据,应当根据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履职需要,及时、完整、准确回流数据。
第十条 公安、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电子证照、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
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海洋、应急管理、国资等有关部门,推进宏观经济、政务服务、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海洋管理、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数据库建设。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动态更新,并在数据更新后一日内向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归集。
第三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共享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负面清单以外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申请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网信、编制、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开展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
对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属于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
数据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数据目录,经本单位数据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依法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提出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数据需求单位申请共享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即时共享;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数据需求单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符合数据提供单位设置的即时共享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共享公共数据;以服务接口方式提供数据的,即时提供。
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优化公共数据共享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和提供共享公共数据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发生公共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的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共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公共数据开放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原则,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安全、有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公共数据。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定期收集梳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数据开放正面清单,优先将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列入公共数据开放正面清单。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数据,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条件时开放。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当列入正面清单。
公共数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放: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数据:
(一)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同意开放的。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开放数据的,应当向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提交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说明。申请开放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即时开放;属于有条件开放类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数据开放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同意,并告知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称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实施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特定领域授权的,授权运营协议内容还应当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授权运营协议由实施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运营机构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
运营机构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主体,联合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其他经营主体的选择规则、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则等,提交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应当为独立法人,无重大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商业信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等;
(二)具备成熟的数据产品开发能力。熟悉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具备数据开发利用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行业数据产品流通交易经验。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交易流通规则制定、交易流程优化、产品定价策略及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具有成功案例或者可实施方案;
(四)具备丰富的生态资源和市场运营经验。能够充分利用其市场资源和数据资源,加强多源数据汇聚。拥有成熟的用户服务体系,能够广泛引入其他经营主体融合多源数据对其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
(五)具备成熟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的能力。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六)具备开展授权运营的基础保障能力。具备所需的办公条件和专业团队等。能够及时响应和满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评估等工作要求;
(七)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应用场景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范围及数据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者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依法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促进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第二十六条 本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为主、特定领域授权为辅的模式。
整体授权是指实施机构将全省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开发运营。
特定领域授权是指在部分特定领域、特定场景或者特定区域,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启动特定领域授权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数据提供单位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已纳入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的公共数据资源,经实施机构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更新情况由实施机构定期报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以及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运营申请的,由实施机构按照“一场景一审核”方式,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开展场景需求评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实施机构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开展场景需求评审,由运营机构说明需求,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应答意见,专家出具场景审核初步意见后,实施机构进行审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运营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实施机构协调处理。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应当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建设。
第六章 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梳理应用场景需求清单,聚焦产业发展、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务运行等形成行业解决方案,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并定期发布,推动典型应用场景复用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建设和拓展数据应用场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联动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加工和使用数据,促进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推动构建公共数据高质量数据集,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种业、深海、航天、绿色、数字等领域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协同合作,促进公共数据交互、业务互通、标准互认、服务共享等公共数据跨区域有序流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
鼓励建设高效、便利、可信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支持建设企业、行业、城市等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建设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
第四十条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及时共享和开放相关公共数据,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 公共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公共数据校核纠错制度。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单位职责,建立数据校核纠错规则,并提供纠错渠道。
数据需求单位应当记录公共数据使用状态,发现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校核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共享开放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实施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使用依法获得的公共数据过程中,发生公共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发生公共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网信、公安、营商环境建设、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信息化项目,存储、加工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时关闭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终止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
(一)超出授权范围开发运营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相关要求使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数据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数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是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处分或者免予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省党群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使用公共数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开发利用,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统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不动产数据、公共信用数据等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
附政策全解读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第五十五场)
——《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
开发利用办法》专场
实录
(2025年12月23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廖宝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是“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的第五十五场——《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专场。
本场新闻发布会我们聚焦近期以海南省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这是海南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向数图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标志着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迈入了法治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党委常务副书记、主任王岩先生;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霁锋先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鹏女士;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李娟女士;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吴卫民先生;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党组成员、市营商环境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蒲首豆先生。请他们介绍《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有请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的何霁锋先生作介绍。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何霁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海南数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已于2025年12月3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这是我省数据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据发布会安排,我代表省营商环境建设厅,重点就《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与大家作个交流。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近年来,我省围绕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力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持续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10余项法规制度,有效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构建全省统一高效的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实现政务数据全省一盘棋归集治理。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实行政务数据目录“一本账”管理。有效支撑重点行业领域场景应用,保障封关运作、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3400多个场景落地。创建全国首个“政府+企业”双轮驱动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平台—海南数据产品超市,形成“数据产品化”为核心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新模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2024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5年6月,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破解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应用创新等存在的“不敢”“不愿”“不会”等体制机制性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起草了《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规定了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的管理体制、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是全国率先贯彻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覆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全流程的省政府规章。旨在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向数图强”提供关键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突出场景牵引,树立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新导向。围绕支撑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定期收集梳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和应用场景需求清单,优先将产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列入开放正面清单,梳理打造典型应用场景并定期发布和复用推广;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建设和拓展数据应用场景。通过“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场景培育和开放,牵引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释放市场创新活力。
(二)突出问题驱动,构建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新体系。针对数据资源底数不清、协调机制不明确、数据质量不一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固化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规定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动态更新。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建立负面清单联审机制。数据共享答复时间“2+5”天,效率全国领先。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供需对接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保证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
(三)突出用数活力,激发数据资源应用创新新动能。《办法》专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应用创新”一章,提出多项具有创新和引领意义的内容。支持探索建立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联动机制,促进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种业、深海、航天、绿色、数字等领域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支持建设企业、行业、城市等可信数据空间,探索建设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构建公共数据高质量数据集,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充分考虑数据领域未知变量,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出现偏差失误的,符合特定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处分或者免予追责,鼓励担当作为、先行先试,营造良好开发利用环境。
(四)突出安全管理,筑牢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数据安全新屏障。将安全贯穿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数据安全。
谢谢大家。
廖宝祺:
谢谢何霁锋先生。接下来,有请省发展改革委的黄鹏女士作介绍。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鹏:
谢谢主持人。下面我重点介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设计的整体考虑。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在保障公共利益、公民权益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市场化机制,将公共数据资源转化为可开发利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让公共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有利于真正释放其要素价值,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具体举措和重要制度成果,它创新性地应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在保留公共数据资源国家持有权的前提下,将数据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运营机构。
《办法》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列为专章进行规范,充分体现了授权运营作为数据开发利用方式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作为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对全省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为“三个明确”。
首先,明确了授权运营活动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提供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供数”,数据在纳入授权运营之前、授权运营过程中场景审核等两个关键节点参与审核,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通过划分清晰以上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可以切实打消各方面顾虑,共同合作推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第二,明确了授权运营的模式。考虑到信息化项目全省统建,公共数据资源全省统一汇聚是我省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最大特点和最大优势,采用“整体授权为主、特定领域授权为辅”的授权运营模式,即近期采取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开发运营,待条件成熟后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启动“特定领域授权”,引入更多运营机构,共同繁荣数据市场,这一安排也是统筹兼顾了当前基础条件和未来发展空间。
第三,明确了授权运营闭环管理体系。《办法》还对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界定、运营机构条件设置、授权运营协议规范、运营场景合规审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施、强化安全保障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系统构建公共资源授权运营闭环管理体系。
我先介绍到这里,谢谢。
廖宝祺:
谢谢黄鹏女士。接下来,有请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的王岩先生作介绍。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党委常务副书记、主任王岩:
谢谢主持人,亲爱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刚才霁锋、黄鹏两位副厅长给大家详细介绍了数据开发利用的立法和数据授权运营方面的工作。下面我为大家汇报一下我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实施情况。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深入贯彻党中央“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始终把数据开发利用工作融入自贸港建设大局。特别是去年9月,国家出台《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后,我们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向数图强”的发展要求,从公共数据资源的集聚、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四个方面积极推进开发利用工作。
一、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的集聚。主要是三看: 一是从数据数量上看,目前省数据中台已归集库表11.5万张,涵盖字段207万个,数据总量突破千亿条,形成规模化的数据资源池。 二是从数据种类上看,高标准建成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信用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库等5大基础库,数据覆盖面持续拓展、质量稳步提升。 三是从数据应用上看,精准打造了封关运作、应急管理、宏观经济发展等重点场景,推动数据赋能海南自贸港的高质量发展。
二、全省政务数据的共享。政务数据共享的主体是政务部门,依据的法规是今年国务院出台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目前,我省已建成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累计提供48.5万个数据项,接口调用超33亿次,库表交换1365亿条。通过政务数据的共享,政务部门之间使用和交换数据更加便捷和高效。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通关便利化方面,我们通过整合海关的高级认证评价、纳税信用等级等7.7亿条核心数据,建成了通关信用数据库,对全省300多万家市场主体,实施精准信用分类管理,大幅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三、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将政府可公开数据,面向企业和个人直接提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我省建成了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民生相关、社会急需为原则,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持续完善开放目录,拓展开放维度。目前,开放平台已发布目录3.6万条,开放数据集400个、接口3.9万个,开放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我省在全国开放数林指数排名连续四年跻身前十。
四、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将价值密度高、具有一定敏感性、无法直接开放的数据,通过遴选授权给符合资质的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开发。去年10月,国家数据局出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为我省公共数据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操作指南与制度保障。海南自2020年起借助国家试点契机先行先试,打造了“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品牌,构建一站式数据流通服务体系。如今平台上架数据产品超过2600款,入驻企业2100余家,成功在8个省份落地分平台,让“海南经验”走向全国。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已正式封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将锚定“十五五”规划目标,立足自贸港建设核心任务,从四方面系统发力:一是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构建适应自贸港发展的数据基础制度,进一步厘清数据产权,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二是持续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升智算支撑和数据安全防护能力,筑牢数据跨境流通的安全屏障。三是深化应用场景培育,落实“人工智能+”行动,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围绕种业、深海、航天等特色领域开发应用场景。四是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生态,基于已有数据资源,加大产业招商力度,打造上中下游数据产业服务,促进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海南自贸港构建数字产业发展新优势。
潮涌自贸港,数绘新篇章。让我们以数据为墨,以创新为笔,共同绘就海南高质量发展的壮丽画卷。最后,我代表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诚挚邀请国内外企业家来海南投资兴业、共创辉煌。
谢谢大家。
廖宝祺:
谢谢王岩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提问前请记者先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下面开始提问,请举手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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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
请问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作为全省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主管部门,后续将会有哪些具体举措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何霁锋: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根据《办法》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谋划本市县、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单位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跨业务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快制定配套制度工作机制。结合《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贯彻落实,我们会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正在起草全省数据共享工作规程,健全数据供需对接、校核纠错、争议解决、数据回流、安全管理等工作机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
二是实施数据共享提升专项行动。我们会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等单位,制定了《海南省政务数据共享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将结合《办法》落实,开展封关运作数据共享、数据基础、数据质量、共享服务能力、场景建设等专项提升行动,全方面提升全省数据共享工作整体效能。
三是加快重点领域场景培育和开放。202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 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场景培育开放进行系统部署。省委、省政府也多次要求,丰富数据应用场景,以应用场景牵引数据共享和开放。我们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围绕产业发展、经济运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城市运行、决策支撑等重点领域,深入挖掘数据潜能,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开展社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加快打造一批行业领域集成场景、高质量小切口场景,形成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
四是支持部分市县园区先行先试。鼓励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市县园区,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治理、供需对接和区域协作,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开发利用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开发利用模式,带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整体提升。
希望各位媒体朋友们持续关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帮助我们加强宣传,共同推动《办法》落地见效。谢谢!

改革网记者: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备受关注,《办法》已对授权运营做了很好的制度设计。请问下一步在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落地实施、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黄鹏: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确实像您说的,一项制度的推进一分在部署、九分在落实,我们设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这项制度的初衷,就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充分释放。
一是探索数据产权先行先试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为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数据产权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权属关系界定,是数据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关键性制度保障。我省将以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抓手,探索推动数据产权先行先试,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和凭证应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价与收益分配机制,为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充分发挥既有平台载体优势,推动数据市场生态繁荣。我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较好的先行先试基础,我们探索打造的“数据产品超市”是“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运营平台,已经吸引聚集了2100多家生态伙伴,开发上架了超2600款数据产品和服务。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平台设施、生态、人才等优势,吸引聚集多方主体参与数据治理、数据加工、数据产品开发和交易,共同繁荣数据市场生态。
三是充分挖掘公共数据赋能民生领域和产业发展应用场景,加快公共数据价值释放。聚焦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应急、基层治理等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领域,以及金融信贷、旅游消费、跨境贸易、南繁种业、商业航天等高价值应用场景,建立公共数据应用场景需求常态化征集和反馈机制,创新“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利用“数据要素×”大赛以及各类试点示范平台载体,推动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等多元数据融合,促进公共数据市场化价值化。
四是紧密结合探索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加快推动数据产业发展。建立全省数据企业名录库、案例库、项目库,探索制定数据企业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文件,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型领军企业。持续推动发展“来数加工”“跨境电商”“游戏出海”等跨境新业态,积极拓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推动数据产业区域聚集和协同发展。
谢谢。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办法》的出台,将为海南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能否请司法部门介绍一下立法思路。

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吴卫民: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当前,海南正在聚焦“五向图强”,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其中之一就是“向数图强”。《办法》的出台,将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立法审查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层面制定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出台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等系列重要文件,通过立法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是系统总结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经验做法,将有关政策措施转化为规章制度。《办法》系统总结我省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强化公共数据汇聚管理要求,明确各类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实施路径与方式,优先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公共数据纳入数据开放正面清单。《办法》还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制机制、范围和实施方式进行规范,支持培育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生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建设和拓展用数场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公共数据资源底数不清、共享效率不高、数据质量不一、开发利用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促进公共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海南在“三医联动一张网”方面有深厚的数据基础。请问,海南将如何基于这一独特优势,在确保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率先破局医疗健康数据的授权运营与价值释放?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李娟:
感谢记者朋友的专业提问,也感谢您对“三医联动一张网”的关注。医疗健康数据具有很高价值,其开发利用关乎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医疗健康数据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第一,在价值创造方面,我们以便民、辅政、助医、兴业四个方面为目标,以场景为驱动,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一是以“互联网+医疗健康”为路径,持续打造“海易办”“三医健康”服务品牌,提供电子健康档案自我查询、海南居民AI医生等便民服务。二是依托“三医联动一张网”,发挥大数据、AI能力,对大处方、大检查、不合理转介患者、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进行智能化嵌入式监管。三是建设基层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提升基层医生在诊断、用药、慢性病管理等方面的诊疗能力与效率。四是落实省政府“数字健康体系与数字健康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三医数据支持博鳌乐城真实世界研究、创新药械研发、医学人工智能训练、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等,实现健康事业产业双轮驱动。
第二,在工作推进方面,一是数据全面互联互通是我省的领先优势,“三医联动一张网”已全面汇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46亿条数据,2025年12月10日正式挂牌了全国首个“三医大数据中心”,我们将按场景持续打造高价值数据集。二是在数据要素方面已经提前布局,我们联合乐城先行区管理局,2025年获批“三医可信数据空间”“三医高质量数据集”两个国家数据局重磅试点。连续两年在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数据要素×”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三等奖,代表海南率先突破。三是在发改、营商等部门支持下,大数据发展中心、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乐城管理局正在聚焦高价值场景,加快健康数据产品登记、健康数据产品交易等探索,并落实《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规定,探索特定领域授权开发运营的安全合规路径,在推动“向数图强”、壮大数字经济方面率先实现行业突破,贡献三医力量。
第三,在安全保障方面,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化三医数据安全、健康隐私方面保障。通过完善数据授权运营制度,部署应用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安全合规基础上,让沉默的数据“活”起来、“跑”起来,带动行业治理能力和产业发展创新双提升,最终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健康获得感,助力自贸港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谢谢。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新闻联播记者:
我们了解到,三亚市在公共数据驱动城市治理方面做了一些探索。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成效?

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党组成员、营商环境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蒲首豆: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三亚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在公共数据驱动城市治理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旅游市场监管效能提升。打造“三亚放心游”平台,构建“一人一码”“一社一码”“一导一码”“一艇一码”等数字化治理体系,形成“服务可追溯、评价可量化、信用可积累”的管理闭环,为游客打造“透明无忧”的出行环境。平台入驻诚信保障商家超过12万户,累计受理消费投诉17050起,对符合条件的2656起案例实施了先行赔付,赔付金额达361.71万元,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91.9万元。放心游场景入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智慧旅游解决方案优秀案例。
二是医疗健康服务更加便捷。深化医疗数据互通与协同应用,推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应认尽认,三亚经济圈五市县18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65项影像与89项检验共享清单落地。在全省率先上线云影像,不仅给患者跨院复诊带来了便利,也为医生准确、高效诊断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是义务教育入学更加公平高效。打造线上申报、自动派位、智能预警、联合监督功能于一体的招生系统,开设异常招录自动预警、问题线索“直通纪委”等智能化监管功能,做到学区划片科学、学位申请便利、学生入学公平。
四是基层减负松绑效果突出。将全市原始报表进行精细化梳理和压减,全部纳入基层“一表通”平台统一管理,让数据“多跑路”、基层“少填表”。在区级试点“数字政务门牌”,市民群众在家门口“扫码即知”“扫码即办”,破解群众办事“找不到”“看不懂”“不会办”问题,入选中国贸促会2025年“促进营商环境优化解决方案”优秀案例。
五是基层信用治理成效显著。成功创建18个“信用社区”,其中,月川社区5000多套回迁房屋中将近80%采取“信用+装修”模式;水蛟村“信用+庭院经济”模式带动村民收入增长36.8%,净利润提升74%。在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三亚市长期位居全省前列,并稳定处于全国地级市前30%。
谢谢。
廖宝祺:
谢谢蒲首豆先生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场发布会答记者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发布会后各位记者如果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欢迎与我们省新闻办工作人员联系,也请大家关注“海南发布”“海南营商环境”等微信公众号,以及“海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平台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希望各位媒体朋友持续关心关注我省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进程,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本场新闻发布会及后续的宣传报道。
最后,再次感谢出席本场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的积极参会报道。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来源:海南省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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