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告别强制打卡、减少重复填表、清理县以下APP、考核更重实效,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附全文和解读)

202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旨在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通过全周期备案管理、功能限制和集约化建设,减轻基层负担,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9a84549861147c5f8f3d0695d7087401核心要点

  1. 全周期备案管理: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需履行备案程序,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的应用。实施分级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或部门直接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2. 功能限制: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外,禁止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3. 建设规范:县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新建、改建需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避免同质化建设。
  4. 使用管理: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不得将点赞量、转发量等作为考评依据,防止过度留痕和多头填报。
  5. 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和抽查检测,对违规问题通报并撤销备案,暂停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拨付。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作出了要求。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政务领域广泛应用,政务应用程序已成为政务部门提升政务服务与管理效能的重要载体。与此同时,形式主义顽瘴痼疾也渗透到线上,变异翻新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加重了基层负担,影响了基层政务工作效能。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2024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加强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专章部署“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从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严格建设管理、防止功能异化方面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管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按照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统一部署,2024年10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全国整治工作,着力纠治政务应用程序存在的过多过滥、多头填报、建设不规范和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制定《办法》,巩固全国整治工作成果,明确政务应用程序管理要求,对于规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防止“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反弹回潮和隐形变异、提升政务服务和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2.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部署,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二是聚焦突出问题。针对“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围绕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安全等关键环节明确管理要求和工作职责,推动建立长效防治机制。三是坚持系统观念。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从机制、制度、技术等方面综合施策,明确加强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的备案工作机制和技术能力支撑,将全国政务应用程序纳入统一技术监管。四是深化赋能增效。着眼便民利民、赋能增效,突出政务应用程序功能性能和用户体验,鼓励技术创新应用,推动提升政务管理服务效能。

3.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政务应用程序全周期规范化管理。《办法》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办法》管理。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4.问:《办法》中对政务应用程序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和流程是什么?

答:《办法》对政务应用程序实施统一备案管理,要求主办(使用)单位上线政务应用程序前,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办法》所提参照管理的情形,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办法》提出了分级申请的工作原则。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后,通过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备案。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备案。

《办法》明确了主办(使用)单位申请、变更、注销政务应用程序备案的工作流程。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按分级申请原则提交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以及立项审核、功能设置、运维和安全保障、验收等情况,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的,应单独说明。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按分级申请原则在变更发生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按要求说明变更情况。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于关停注销前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流失,并在下线后进行注销报备。国家网信部门将适时发布备案工作指南,为主办(使用)单位申请、变更、注销政务应用程序备案提供操作指引。

备案管理中,由国家网信部门对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政务应用程序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形成备案结果并编号。

5.问:《办法》对政务应用程序提出哪些规范化管理要求?

答:《办法》对政务应用程序的建设、使用、技术、运维、安全和保密作出明确要求,全面加强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一是明确建设要求。明确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同时提出立项、验收以及功能设置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使用要求。对政务应用程序填表报数、推广下载、考核通报、从事经营等方面提出要求,严防功能异化。三是明确技术要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充分考虑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等。四是明确运维要求。加强政务应用程序运行监测,保障可靠稳定运行。五是明确安全要求。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等。六是明确保密要求。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6.问:《办法》对政务应用程序监督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一是做好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二是强化抽查。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三是依规处置。政务应用程序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并由有关部门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7.问:《办法》对进一步提升政务应用程序效能提出哪些工作方向?

答:《办法》在加强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发挥政务应用程序赋能增效作用的工作方向。一是更加注重用户体验。要求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保障好用、易用。二是更加注重技术创新。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进一步提升政务应用程序承载能力。三是更加注重应用实效。积极运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四是更加注重集约共享。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政务应用程序功能。

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不包括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政务应用程序建设和运营。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申请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应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

(二)政务应用程序立项审核情况;

(三)政务应用程序功能设置情况;

(四)政务应用程序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

(五)政务应用程序验收情况;

(六)政务应用程序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

第九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办;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主办(使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政务应用程序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主办(使用)单位延期理由和预计时间。

对通过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国家网信办予以备案并编号;对需要补充、更正材料或未通过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反馈,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或整改说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按要求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

第十二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流失。

第十四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规范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二)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三)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四)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五)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政务应用程序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第十七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政务应用程序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参与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鼓励主办(使用)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政务应用程序功能。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及本办法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专家解读

作者:黄璜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办法》对夯实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全周期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长远价值,并为“十五五”期间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一、深刻认识加强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基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不能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束缚手脚。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旨在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彰显了党中央为基层减真负、真减负的坚定意志。其中,“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在电子政务应用场景中的变异翻新,其实质是脱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偏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作风顽疾。为破解“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若干规定》第五章专章部署“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推动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从“分散化、粗放式”向“集约化、高效化”转型,确保程序功能精准匹配政务人员日常办公、业务管理、学习交流等实际需求,让数字化工具真正服务于工作实效。

(二)巩固深化“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整治成果的迫切需要

针对政务应用程序过多过滥、多头填报、建设不规范、功能异化等问题,2024年10月,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全国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整治工作已全面完成,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要持续防止问题反弹和翻新变异,从深层次破解“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需要构建起规范化的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与运营长效机制。《办法》在系统总结前期整治经验与电子政务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将零散的管理要求转化为制度化、常态化的规则体系,全面提升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各地方各部门提供了可操作、可监督的政策工具,从制度层面筑牢“防反弹、防回潮”的防线。

(三)响应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升级需要的具体行动

当前,政务应用程序使用和管理不规范仍是电子政务领域的突出痛点,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应对思路模糊、管理办法缺失、技术手段不足等困难。《办法》的出台,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管理依据,通过强化政务应用程序的立项审批、建设使用、安全管理、整合关停全周期规范管理,同时鼓励利用新一代数智技术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基层减负与治理增效的有机统一,精准契合基层治理数字化升级的现实需求,将有力促进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全周期管理机制,推动政务应用程序高效规范运行

(一)统筹事前备案与日常管理,夯实规范化管理基础

《办法》立足政务应用程序全周期管理逻辑。主办(使用)单位在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须向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备案通过后方可上线;涉及重大功能变更、关停注销等事项,需及时提交相应的备案变更申请或注销报备。此外,对已上线运行的政务应用程序,《办法》明确提出了自查自评、抽查检测等常态化监管要求,通过动态跟踪管理实现贯穿全周期的精准监督,为政务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夯实基础。

(二)统筹存量清理与增量管控,杜绝政务资源浪费

针对政务应用程序存量冗余、增量无序等问题,《办法》分别明确管理举措。对于存量,要求主办(使用)单位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整合迁移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对确需新建的,明确纳入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从源头上防止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要求组织验收,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统筹数智赋能与基层减负,提升“指尖”服务实效

《办法》注重推动技术赋能与基层减负协同并进。一方面,倡导在保障安全、兼容、稳定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创新技术,优化程序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响应效率,改善群众与基层人员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划定功能禁区,除安保、应急等特殊情形外,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偏离初衷的功能,从制度源头上纠治加重基层负担的行为,确保技术应用回归服务本质,使政务应用程序真正转化为提升治理效能的有力支撑。

三、推进政策切实落地,确保电子政务发展实效

(一)有序推进清理整合,优化政务应用体系结构

针对基层政务应用程序“散、乱、多”,以及建设层级无序等问题,主办(使用)单位需按照《办法》要求,既要做好存量规范管理、增量从严控制,完善规范化管理机制;也要以此次规范化管理为契机,推动电子政务建设的思路转型,从“增量扩张”转向“整合优化”与“深度协同”,通过合并同类功能、淘汰低效应用,系统性构建精简、高效、协同的政务应用体系,为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夯实应用基础。

(二)强化数据共享与集约建设,破解基层重复填报痛点

重复填报是困扰基层多年的痼疾,必须坚持源头治理,通过“减法”实现提质增效。一方面,需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应用程序整合优化,打破地区、层级、部门间的数据壁垒,从根源上避免基层干部在不同系统间切换、多头重复录入的负担。另一方面,主办(使用)单位应强化协同意识,通过制度化手段推动数据下沉与回流,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共享”,让基层工作聚焦服务群众的主责主业。

(三)坚持创新驱动,以新技术引领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拓宽新技术应用场景。鼓励主办(使用)单位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推动人工智能、IPv6(互联网协议第六版)等前沿技术与政务应用深度集成。通过算法优化与流程再造,加速基层治理向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协同、精细化治理迭代升级。同时,应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对焦群众和企业的“急难愁盼”,通过优化服务供给,实现政策执行力与民生获得感的同频共振。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十五五”是电子政务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关键阶段,《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政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坚持底线思维以筑牢安全屏障,坚持创新驱动以激活内生动力,坚持民生本位以优化服务供给。通过规范化、集约化、智治化的政务应用体系,不断破解治理难题,释放数治效能,为建设更有高度、更有深度、更有温度的政务服务体系筑牢根基,向着治理现代化目标笃定前行。

来源:网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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