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济南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处发布《关于对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进行公示的通知》,公示14 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整体呈现 “国资为主、多元协同、场景聚焦” 的格局,适配济南数据要素市场化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需求。


此前,2025年12月18日该机构发布济南市医疗健康数据授权运营机构,拟确定济南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市医疗健康数据授权运营机构,授权模式为分领域授权。
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公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 济南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 中荣国投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济南财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政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地纬赛博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中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深度国际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泰山新基建投资运营(山东)有限公司
- 山东省征信有限公司
- 济南千行智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济南科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诚易联(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机构解读
一、核心特征
- 国资主导,分层布局:14 家机构中,济南大数据集团、济南财金数字科技、山东高速信息集团等市属 / 省属国企占比超 60%,是公共数据运营的 “压舱石”;同时引入北京地纬赛博、深圳深度国际等外地专业机构,以及山东省征信、北方健康医疗等垂直领域龙头,形成 “本地国资 + 外地专业 + 垂直龙头” 的多元梯队。
- 场景全覆盖,垂直纵深:机构业务覆盖政务治理、金融征信、医疗健康、交通物流、新基建等核心领域,与济南 “综合授权 + 分领域授权” 的运营模式高度匹配,尤其强化医疗健康、金融风控、智慧城市等高频场景的落地能力。
- 技术能力互补:既有济南科金信息、山东中测信息等具备 AI 计算中心、数据中台建设能力的技术型机构,也有泰山新基建、山东高速信息等擅长基础设施与行业应用结合的运营型机构,还有山东省征信、山东政保通等专注数据安全与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形成 “技术 + 运营 + 安全” 的能力闭环。
二、机构分类与核心能力(按业务属性)
| 类别 | 代表机构 | 核心能力与典型案例 |
|---|---|---|
| 政务与城市治理 | 济南大数据集团、中荣国投智慧城市、北京地纬赛博 | 统筹政务数据资源,搭建城市大脑 / 一网统管平台,支撑跨部门数据协同与治理场景落地济南市大数据局 |
| 金融与征信服务 | 山东省征信、济南财金数字科技 | 数据驱动金融风控,如 “泉融通 – 齐鲁科创贷”,基于公积金、社保等数据开发纯线上信贷产品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医疗健康数据 | 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中诚易联(北京)健康 | 医疗数据治理与合规运营,支撑分级诊疗、医保核查、健康管理等场景济南市大数据局 |
| 交通与新基建 | 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泰山新基建投资 | 交通数据融合与智能运营,如智慧高速、静态交通管理,赋能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济南市大数据局 |
| 技术与安全支撑 | 山东中测信息、济南千行智汇数据 | 数据质量检测、隐私计算、安全审计,保障公共数据 “可用不可见”“合规可追溯”济南市大数据局 |
| 跨区域专业机构 | 深圳深度国际数据、北京地纬赛博 | 引入外地先进经验,推动数据要素跨区域流通与创新应用济南市大数据局 |
三、关键能力与场景落地要点
- 数据治理与合规:机构普遍具备数据分级分类、脱敏、隐私计算等能力,适配《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要求,确保数据安全与合规使用。例如济南科金信息打造 “科信数仓” 数据中台,集成多源数据并开发合规应用场景。
- 场景化产品开发:聚焦企业融资、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痛点,开发标准化数据产品。如济南财金数字科技接入 501 项数据资源,研发 “泉融通” 系列金融产品,累计完成企业规则审核调用 4000 余。
- 平台与生态协同:依托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实现 “数据供给 — 产品开发 — 场景落地 — 交易结算” 的闭环。目前平台已上架 200 余个数据产品,70 余款实现交易,累计交易 768 笔,交付数据 718 万条。
四、政策背景与价值意义
- 政策驱动:济南 2023 年出台全国首个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2024 年发布行动方案,本次公示是政策落地的关键一步,授权模式为整体授权,授权期明确,进一步规范运营流程。
- 价值释放路径
- 经济价值: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赋能数字经济,如金融产品创新、智慧城市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 社会价值: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优化民生服务体验,如 “一网通办”“智慧医疗” 等场景落地。
- 治理价值:以数据驱动城市治理精细化,支撑决策科学化,如交通拥堵治理、生态环境监测等。
- 行业示范效应:作为全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标杆城市,济南的机构遴选与运营模式为其他城市提供参考,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走向深入。
五、潜在挑战与优化建议
- 挑战
-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公共数据涉及个人与企业敏感信息,需强化全流程安全管控,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 数据价值挖掘不足:部分机构可能存在 “重授权、轻运营”,需提升场景化产品开发与商业转化能力。
- 跨机构协同难度:数据资源分散在不同部门与机构,需建立高效协同机制,打破数据孤岛。
- 建议
- 强化合规监管:建立数据安全审计与问责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评估,确保运营机构依法依规使用数据。
- 推动场景创新:鼓励机构联合开发跨领域数据产品,如 “政务 + 金融”“医疗 + 保险” 等融合场景,提升数据价值密度。
- 完善生态建设:培育数据服务产业链,引入数据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构建良性数据生态。
附件1: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申报条件
关于公开遴选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根据《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现就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公开遴选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二)具备相应的系统建设运维、数据应用合规监测、应急处置等能力;
(三)具备满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和专业技术队伍服务能力;
(四)具备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经验和市场运营能力,可开发多样化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需提供不少于3个公共数据运营成果或场景计划;
(五)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和较强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未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支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七)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规定要求。
二、重点支持领域
本次运营机构公开遴选突出运营场景的可落地性,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人才服务等领域。
(一)金融保险领域。通过不动产、公积金、医保、信用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打造智能营销、精准授信、精准核保结算、金融风险防控、保险风险减量、“碳数据+金融服务”等运营场景。
(二)医疗健康领域。推动医疗、医药、医保、公共卫生等数据融合创新,打造新药研发、智慧诊疗、健康干预、疾病预防以及基于医疗影像的AI智能体等运营场景。
(三)交通运输领域。通过公共视频、道路交通、车辆、物流、气象、低空、地名地址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打造智慧出行、智慧停车、事故取证、及时配送、标准地址、地图更新等运营场景。
(四)商贸流通领域。融合应用商品贸易、货运车辆、物流、农业等多源数据,打造智慧物流、云上农业、市场需求分析、智慧商业选址、大宗商品价格分析、供应链金融等运营场景。
(五)人才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企业基本信息、人才基本信息、人才政策、社保、就业等多源数据,打造资质核验、求职背调、职业规划、人才职位自动匹配人才身份贷等运营场景。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单位填写《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书》(见附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2024年度审计报告、“信用中国”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相关资质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单位实力和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于10月26日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将以上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装订)提交济南市大数据局,电子版(盖章后,按上述顺序扫描成1个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和文件名按照“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材料(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二)10月31日前,市大数据局组织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参加专家评审;
(三)11月7日前,市大数据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入围单位名单。专家评审事宜另行通知。
(四)市大数据局组织入围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遴选确定的运营机构按照“整体授权”模式,与济南市大数据局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期不超过2年。
(二)协议期内,根据运营机构实际使用公共数据情况,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相关要求,以非税收入方式收取公共数据使用费。
五、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720房间;
电话:0531-51707669;
邮箱:jnsjc@jn.shandong.cn。
济南市大数据局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2 申报书核心内容
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书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机构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简介 不超过300字
主营业务
本单位郑重承诺:
此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附件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二、相关能力
重点说明本单位在系统建设运维、数据资源开发与运营、数据应用合规监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具备的能力和资质。
三、工作基础
重点说明本单位为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配套的办公条件、技术能力和人才团队情况,以及前期已形成的成功案例等。
四、工作计划
重点说明本单位参与济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拟达成的具体目标、拟打造的运营场景和拟采取的工作举措等,拟打造的运营场景应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落地性强且与公共数据结合紧密,如谋划有多个运营场景,应逐个列出,并明确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应用领域或交付对象、预期效益与落地周期等内容。
五、安全保障
重点说明本单位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拟采取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附件:
1.无重大违法和失信记录承诺书(内容、格式自拟)
2.未发生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承诺书(内容、格式自拟)
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容、格式自拟)
附件 3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数据提供单位(以下统称授权单位)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运营单位)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依法授权其在授权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主要形态有数据组件、数据模型、数据核验、数据服务、数据工具、数据报告等。
第四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统筹有力、统分有度、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保障全链条管理体系,研究探索数据要素权益分配、流通交易等管理制度,逐步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共建的数据要素生态。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优先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领域,并积极支持用于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紧密相关且数据增值潜力显著的金融、信用、医疗、交通、文化等领域。
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敏感信息的,授权单位应当征得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同意。
第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采取综合授权、分领域授权的方式,并逐步探索分级授权等其他授权运营方式。
综合授权和分级授权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实施,分领域授权由数据提供单位实施。
第八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主体的数据需求和数据提供单位申请,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报公告,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
(二)申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单位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综合授权和分级授权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运营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申报分领域授权的,由数据提供单位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运营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综合授权和分级授权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分领域授权的,由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五)授权运营期限届满,授权单位终止运营单位的公共数据使用权限,并留存相关工作日志。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汇总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应当包括授权主体、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期限、权利和义务、安全要求、退出情形、违约责任、授权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等内容。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主动开展市场调研,挖掘应用场景,提供多样化的数据产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
运营单位在加工数据产品过程中可以向授权单位提出公共数据需求申请;在加工处理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授权单位进行数据治理。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运营平台),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营平台的运行维护,但该第三方机构在负责运行维护期间不得同时作为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平台提出公共数据需求申请,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获取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数据治理,确保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申请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应用场景一事一申请,并在运营平台内进行数据加工处理,保证原始公共数据不导出运营平台。
鼓励运营单位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宣传推广和安全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意识和水平,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行“谁授权谁监管、谁运营谁负责”安全责任制。授权单位和运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安全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授权运营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授权单位应当监督运营单位落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管理责任,组织运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授权运营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技术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得擅自留存、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自觉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报告运营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评估,不得谎报、隐匿、瞒报。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不符合授权运营标准要求的,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应当立即要求运营单位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内容,并暂时停止运营单位公共数据使用权限。运营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授权单位恢复其公共数据使用权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授权单位按照约定终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授权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大数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济南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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